7月1日起,《貴州省農村供水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省農村供水領域出臺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標志著貴州省農村供水進入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農村供水事關民生福祉,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建成農村供水工程8.69萬處,規模化供水率達40.56%,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91.2%,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成效顯現。
《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水源和水質、管理和維護、供水和用水、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在規范農村供水管理、維護供用水雙方權益、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供水一體化、保障農村供水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條例》不僅注重與上位法的銜接,還聚焦于解決當前實際問題,同時整合、吸收和推廣各地在農村供水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并對貴州省農村供水的未來發展方向作出具體規定。
什么是農村供水?
除農業灌溉供水外,通過農村供水工程向農村居民、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農村供水工程包括哪些?
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規模化供水工程,指設計日供水規模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設計日供水規模小于一千立方米且設計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不滿一萬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使用和采用簡易設施以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不滿一百人的供水工程。
規劃和建設有哪些規定?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編制工作,農村供水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水網規劃、村莊規劃等相銜接,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用水現狀和發展需求,優先布局規模化供水工程。
★資金來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管護。鼓勵社會投資、捐資,引導農村居民通過投工投勞等多種形式參與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管護。
★建設主體。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滿足建設要求的前提下,以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農村居民為建設主體,采取自建自管、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者通過以縣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方式負責工程建設。
★建設用地。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涉及征收的,應當與土地承包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協商一致,給予補償;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
★建設質量。農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竣工驗收。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完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集中供水設施建管責任。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設施實行分段負責建設和管護。結算水表按照一戶一表安裝,如因自然因素損壞,供水單位在接到用水戶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供水單位負責取水口至用水戶結算水表含結算水表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用水戶負責結算水表至水龍頭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
水源和水質有哪些要求?
農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應當因地制宜,優先利用已建水庫、引調水工程或者水量充沛、水質良好的地表水。水源地選擇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風險源等因素。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配置應急備用水源。
★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的劃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宣傳標語;采取措施保障農村供水水質檢測、監測工作正常進行;建立農村供水水質信息共享機制等。
★供水單位職責。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水質自檢工作,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規模化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具備水質檢測能力,并配備相應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其他供水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開展水質檢測工作。
管理和維護誰來負責?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明確管護主體,未明確管護主體的,由縣或鎮人民政府予以明確。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所有權人依法通過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管護主體。
同時,鼓勵組建或者引入專業化供水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則上由專業化供水單位經營管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供水管理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用水戶管理。
★農村供水管水員隊伍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培訓指導。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確有必要、按需配備、人事相宜的原則,設置崗位,選聘農村供水管水員。非專業化供水單位可以統籌利用現有公益性崗位,按規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擔任農村供水管水員。
★管理維護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落實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使用。維修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維修養護經費,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條例》規定,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害工程的活動。如需從事工程建設等活動,建設單位需提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壞的,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和賠償責任。
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各自要注意什么?
供水單位是農村供水保障的運行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和用水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使用農村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供水單位要遵守的八種規定
一是建立健全生產運行、水質檢測、維修養護等管理制度;二是及時檢修、搶修供水設施;三是按時抄表,提供便捷、高效、準確的水費查詢和結算服務;四是設立供水服務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用水戶的監督;五是加強供水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管理;六是建立健全供水應急方案;七是供水水質、水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九不準
一是故意損壞結算水表;二是擅自改變用水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三是盜取供用水;四是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設施上安裝取用水設備;五是破壞供水設施;六是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七是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八是將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九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應當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貼。供水單位應當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用水戶在供水價格上給予優惠,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供水單位補助。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支付水費,逾期未支付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根據《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催告。
此外,《條例》還對農村供水的其他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級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