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節水辦〔2023〕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落實《北京市節水條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我們制定了《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3年7月18日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北京市節水條例》《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建立以用水定額總量為上限,以實際用水情況為基礎,以用水效率與效益提升為管理目標的非居民計劃用水管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和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由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
區水務部門可根據本區產業結構和發展方向,適當調低納入管理的由公共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年用水量限值,適度擴大管理范圍,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水務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水務部門負責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公共供水的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稅費政策落實情況。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水資源稅及超定額加征水資源稅。
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區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管控工作的領導,區水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用水指標核算與下達
第四條 以非居民用水戶為單位下達用水指標。
第五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用水信息,每年12月底前更新與用水指標核算相關的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包括本年度生產經營活動實際數據、下年度生產經營活動預測數據等,鼓勵通過網絡填報和智能水表遠傳數據等便捷方式實現。
第六條 區水務部門應當按照區域年度生產生活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綜合考慮非居民用水戶的生產、生活需要,并結合實際用水情況、各類節水措施落實等因素核算用水指標(即定額總量)。
用水指標主要采用以下方法核算:
(一)國家或者本市已發布用水定額,并且用水結構相對穩定的,按照用水定額核算。
(二)國家或者本市已發布用水定額,但用水結構不穩定或者單位產品(服務)用水量小于用水定額的,參照行業用水水平和實際用水量核算。
(三)國家和本市未發布用水定額的,參照行業用水水平和實際用水量核算。
對獲得市級以上水效領跑者稱號,市級節水先進集體稱號,市級節水載體稱號和達到行業用水定額先進水平的非居民用水戶,在根據實際用水量核算用水指標時,可適當放寬核算標準,但不得超過按照用水定額核算的水量和取水許可量。
第七條 用水指標應當明確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
對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下達再生水用水指標,同步合理減少其地下水、自來水的用水指標。
第八條 區水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將年度用水指標下達到非居民用水戶,同時告知其供水單位,并向市水務部門報備。
第九條 非居民用水戶收到用水指標后,認為其不能滿足本單位合理用水需求的,可提出重新核算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生產規模、產品、產量、工藝、人數、設備設施、綠化面積等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主要節水管理措施和用水效率、效益等說明材料。
所在區水務部門在收到證明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重新核算,對不能調整的要予以說明。
第三章 用水指標調整與監督
第十條 非居民用水戶年度用水過程中因生產規模增加、重大保障任務等情形確需增加本年度用水指標的,可以參照第九條之規定,提出用水指標調整申請。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需臨時用水的,應當向所在區水務部門提出臨時用水指標申請。
第十二條 區水務部門應當對實際用水量可能超出年度用水指標的非居民用水戶予以警示;對實際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指標20%的非居民用水戶開展用水監督檢查,督促、指導落實問題整改。用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浪費用水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章 超定額累進加價
第十三條 本市對超過年度用水指標的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稅)。規定如下:
(一)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取水量超過用水指標時,按照《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京政發〔2017〕36號)等相關規定,對超出部分累進加征水資源稅。
(二)公共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量超過用水指標時,按照《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京發改規〔2022〕2號)等相關規定,對超出部分累進加收水費,不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再生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鼓勵加大再生水利用。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對具備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安裝、更換智能遠傳水表。
具有不同用水性質的公共供水混合用水戶,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用水戶及其用水信息數據庫,并與水務等部門共享數據。
供水單位應當認真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入的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指標中的水源類型、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明確的水源類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用水指標不得超過其取水許可水量。
第十八條 按照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共享交換有關規定,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務、園林綠化、教育、體育、文化旅游和機關事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用水指標核算需要共享已掌握的數據信息,提高用水指標核算的準確性。
第十九條 公共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時交納累進加價的,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催交;多次催交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時繳納超定額水資源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水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定期評估,適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