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縣印發《新昌縣農村飲用水安全運行管理辦法》,以有序推進農村飲用水達標提標工作,建立健全縣級統管長效機制,實現農村飲用水標準化、專業化管理,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穩定運行。
《辦法》明確,農村飲用水安全運行實行縣級統管、鎮村協管的管護模式。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全縣農村飲用水工程規劃、考核、督查等工作,縣水務集團下屬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全縣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其中城市管網延伸工程由水務集團參照城市供水管理,鄉鎮水廠日常運行由各鄉鎮委托水務集團管理,村級水站的凈化消毒工作由水務集團派員或委托第三方負責管理。屬地鄉鎮(街道)負責落實鄉鎮水廠和村級水站水源保護、制水設施及供水管網維修養護、水費收繳等工作。我縣以委托專業的物業化管理公司定期對全縣村級水站進行凈化消毒的方式,成為農村飲用水安全運行管理的亮點。
《辦法》還提出,農村飲用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負擔、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城市管網延伸工程水價根據我縣城市供水相關規定執行;鄉鎮水廠的水價制定由所在地鄉鎮(街道)根據供水成本召集受益村莊代表討論決定;村級水站的水價制定由鄉鎮(街道)指導村民委員會根據供水成本,按照保本薄利原則,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供水成本由管理人員經費、藥劑費、電費、維修費、設備折舊費等構成。村級水站水費由村民委員會或管委會負責計收,未按時繳納的,村民委員會或管委會可以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戶繳清水費并辦理相關開通手續后,村級水站應及時恢復供水。
據悉,該辦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