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石政辦發〔2020〕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5〕第8號)、《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水質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采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后,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家庭水表范圍內的供水管道、水泵房、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二次供水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城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嚴格執行安全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安全防范主體責任。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推行智能化管理,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工程技術規程的,應當予以改造。探索建立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統籌資金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籌集機制。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技術審驗制度、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把關。
第八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工程技術規程,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大力推廣采用具備數據遠傳采集技術的水表;
(二)供水設施獨立設置,有建筑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
(四)大力推廣使用先進的安防技術,落實防范惡意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技防、物防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鼓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有資質的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實施,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可組織第三方相關專業部門參與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的設備、材料、器具和儀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相關規定及標準進行改造,經驗收合格后鼓勵由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轄區政府等相關部門委托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供水企業組建相應的單位和部門,專門負責對已接收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的補償辦法。
居民小區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類用電價格。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并在小區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和妨礙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健康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和檢測檔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帳;
(二)對儲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應當于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按照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相關用戶公布,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組織清洗、消毒,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二次供水設施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在政府網站上公示。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和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家莊市主城區公共供水區域范圍,各縣(市、區)及其它區域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