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7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明確我省成為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9個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之一。同年12月,省政府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全面開展。
省財政廳、原省地方稅務局、省水利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了“水利核定、納稅申報、稅務征收、聯合監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明確了水利部門進行取用水戶納稅水量核定的職能。為規范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實推進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我廳會同省財政廳、原省地方稅務局、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印發《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試行)》,明確了核定范圍、核定權限、核定方法等內容。試行以來,省、市、縣均能通過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每一戶取水情況,對取用水戶取水行為監管力度明顯加大。為進一步順利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強化水資源監管能力,起草《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法律法規依據充分、可行,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試行)》實施情況,在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水利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及廳直屬有關單位的基礎上,經修改完善形成。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1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取用水量核定權限。規定取用水戶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具體核定權限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
(二)取用水量核定方式。《辦法》規定,取用水戶應當在納稅期期滿后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水量核定后,通過山東省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向取用水戶核發《山東省水資源稅取用水量核定書》。
(三)監督檢查制度。《辦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用水戶的取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聯合稅務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