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了應對近年來綠色建筑發展的新形勢、新挑戰和新要求,中國于2019年頒布了修訂后的新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點擊下載原文:http://www.ytsjk.cn/Article/7/S-5234?t=1)。相較上一版標準,新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在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調整。新版標準中與水專業相關的評價內容,在整合優化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要求的基礎上,新增健康舒適與生活便利兩類指標,進一步拓展了綠色建筑內涵。主要通過新舊兩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對比,對評價指標體系和水專業的修訂要點進行分析和介紹。
近年來,我國綠色建筑實踐穩步推進、發展效益明顯,全社會對綠色建筑的理念、認識和需求逐步提升,截至2017年12月,全國共評出10 927個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建筑面積超過10億m²,2018年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56%,綠色建筑進入了規模發展階段。與此同時,我國綠色建筑發展還面臨滿足高質量發展和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
總結過去10多年綠色建筑實踐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其一,獲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項目少,僅占獲得綠色建筑標識全部項目的7%左右,側面反映了綠色建筑項目實施落地的不足;其二,“以人為本”體現不足,2014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原《標準》)主要圍繞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兩方面設置評價指標體系,側重評價建筑本身的綠色性能,而對從使用者角度的關切不多,使用者難以感受到綠色建筑在健康、舒適、高質量等方面的優勢;其三,過去的5年建筑領域科技的快速發展,建筑工業化、海綿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新理念和新技術需要納入標準。
2019年3月頒布的新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在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調整。主要從新《標準》評價指標體系和水專業內容的修訂要點方面進行分析和介紹。
1 評價指標體系與評價方法
1.1 評價指標體系
新《標準》在原《標準》“四節一環保”基礎上,拓展了綠色建筑以人為本的內涵,以高質量發展為導向,構建了圍繞五大性能的新指標體系,見圖1。
新《標準》的評價條文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5類指標組成,與水專業相關指標共計15項,分布在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4類指標中,見圖2。
1.2 評價方法
除了評價指標體系的變化,新《標準》對評價方法也進行了較大調整。為了引導和鼓勵綠色建筑技術的實施落地,新《標準》重新設定了評價階段,相較于原《標準》,取消了設計評價,代之以設計階段的預評價,而綠色建筑的評價則放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進行,見圖3。
新《標準》相較于原《標準》還增加了新的綠色建筑等級,參考國際上主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了綠色建筑的普及推廣和規模化發展,兼顧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地域不平衡性,增加了基本級的設置,新《標準》綠色建筑等級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及三星級共計4個等級,見圖4。
新《標準》各類指標均分為控制項與評分項兩類,并統一設置加分項。對于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水專業必須滿足的技術要求體現在節水器具的用水效率上,一星級綠色建筑節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級需滿足不低于3級的要求,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建筑節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級需滿足不低于2級的要求。
另外,新《標準》取消了不參評的情況,對于條文的判定結果,只有是否達標或取得分值,沒有不參評,也不需要根據參評情況進行分值調整。
2 “健康舒適”章節中的水專業內容
新《標準》拓展了綠色建筑的健康內涵,“健康舒適”章節包含水專業相關要求的條文共有4條,包括水質要求、水質保障措施、排水衛生、系統標識等,均為新增條文,為建筑使用者提供安全、高品質的用水,保證生活環境的衛生與舒適性,見表1。
2.1 水質要求
建筑生活飲用水的出水水質應達標,用水點水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規定的常規指標及建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門規定的非常規指標,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綠色建筑,對于所有合格的建筑同樣適用。
市政供水通常更關注公共供水單位出水水質是否合格,容易忽視輸水過程中的水質變化,而這一環節往往存在水質惡化的隱患。因此,控制項5.1.3條要求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的取樣點應在項目范圍內,每年應提供合格的水質檢測報告。設計時,可參考同一水源臨近項目的水質檢測報告,針對供水水質現狀進行設計,確保綠色建筑生活飲用水用水點水質達標。
建筑中除了生活飲用水之外,通常還有其他用水需求,評分項5.2.3條在控制項關于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的基礎上,要求分質供水的綠色建筑采取措施保證直飲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調系統用水及景觀水體等其他各類用水的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水質標準規定。對于未設置分質供水系統,且能夠保證生活飲用水供水水質安全的項目,評分項5.2.3條可以直接得分。
2.2 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
新《標準》針對建筑二次供水提出水質保障措施要求。控制項5.1.3條要求綠色建筑在運行環節重視二次供水系統的水質保障,必須針對二次供水系統中的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制定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保證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頻率不低于每半年1次,旨在引導綠色建筑通過規范的定期清洗、消毒,消除水質惡化的隱患。對于未設置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的項目,因為沒有儲水水質惡化的風險,控制項5.1.3條的儲水設施相關要求可以直接達標。
與控制項要求相對應,評分項5.2.4條對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的設計與選型,提出了防止水質惡化的措施要求,鼓勵綠色建筑選用成品水箱,并在水箱設計安裝時充分采取便于水箱清洗、避免“死水區”出現及防止生物進入等其他避免水質惡化的措施。對于未設置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的項目,與控制項5.1.3條處理方式相同,評分項5.2.4條可直接得分。
2.3 便器水封
新《標準》將便器水封設置要求納入控制項,5.1.3條要求綠色建筑必須選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便器,旨在實現衛生排水,保障室內空氣品質。當建筑采用構造內不帶水封的便器時,需要通過在便器排水管道下游安裝存水彎的形式設置水封,而便器排口至存水彎之間的這段管道管壁容易附著污物,其產生的有害氣體仍能逸入室內,產生異味甚至危害人身健康。選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便器,水封位于便器排水口最上游前端,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排水系統內有害氣體進入室內。
2.4 管道標識
建筑給排水管道及設備按照系統分類設置標識,能夠有效避免在施工及運行維護階段可能發生的誤接情況,避免分質供水系統的低水質系統對高水質系統的污染。控制項5.1.3條要求對于容易誤接且誤接危害性較大的非傳統水源利用管道和設備,必須設置標識。
評分項5.2.5條在控制項5.1.3條的基礎上,對綠色建筑給排水管道及設備標識提出更高要求,鼓勵所有給排水管道和設備都設置標識,最大限度避免誤接情況的發生。標識的設置關鍵在于分類明確、覆蓋全面、內容完整、材質不易損壞或剝落。
3 “生活便利”章節中的水專業內容
新《標準》“生活便利”章節包含水專業相關要求的條文共有3條,包括用水遠傳計量、水質在線監測、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標、水質定期檢測及公示等內容,除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標沿用自原《標準》條文外,其余均為新增條文,見表2。
建筑給排水系統設置完善和高效運行,是綠色建筑實現健康用水和節約用水的必要條件。給排水系統的設置為運行管理提供硬件支持,而運行管理的科學規范與否也影響到給排水系統的功能發揮。新《標準》引導綠色建筑從節水和水質保障方面,重視建筑供水系統的科學管理維護,實現高效運行、智慧運行。
3.1 用水遠傳計量
用水遠傳計量系統采用遠傳水表代替傳統的機械水表,通過遠傳水表的信號采集、數據處理、存儲及數據上傳功能,可以實時的將用水量數據上傳給管理系統。評分項6.2.8條鼓勵綠色建筑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用水遠傳計量系統對各類用水進行計量,可以及時、準確掌握項目用水狀況,分析用水的合理性,為節水運行提供信息輔助和效果驗證。同時,遠傳水表根據水平衡測試的要求分級安裝,還可以幫助物業管理方隨時了解管道漏損情況,及時查找漏損點并進行整改,避免不必要的水量損失。
在評價項目用水遠傳計量的實施情況時,對于未投入使用的項目,考核其遠傳計量系統的設置情況;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在前者的基礎上還要考核其運行記錄。
3.2 水質的在線監測與定期檢測
實時監測和定期檢測建筑供水系統水質,可以幫助物業管理方有效掌握水質情況,及時發現水質超標狀況并進行相應處理,確保用水安全。評分項6.2.8條、6.2.12條(第4款)分別對供水水質的在線監測和定期檢測提出了要求。
水質在線監測系統通過配置在線檢測儀器設備,實時檢測關鍵性位置和代表性測點的水質指標,并將監測數據上傳到遠程數據管理平臺,由數據管理平臺對監測數據進行存儲、自動分析及事故報警,能夠隨時提醒管理者發現水質異常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水質惡化事故擴大。
相對于水質在線監測的實時監測與反饋,水質定期檢測雖然在即時性上有所不足,但是勝在檢測的水質指標更加全面。在實時監測的基礎上定期檢測更多水質指標,可以與水質在線監測互為補充和驗證,有助于對建筑二次供水水質的全面了解,杜絕水質監測的盲點。此外,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原則,新《標準》還鼓勵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方及時將水質檢測結果面向建筑使用者進行公示,達到讓使用者放心安心、增強公眾監督和提升公共安全感的目的。
在評價項目水質在線監測的實施情況時,對于未投入使用的項目,考核其水質在線監測系統的設置情況;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在前者的基礎上還要考核其運行記錄。
3.3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標
評分項6.2.11條關于建筑平均日用水量的評價指標沿用自原《標準》。根據建筑實際運行期間的年總用水量、用水天數及用水單位數量計算得到的平均日用水量,可以體現建筑采用的各項節水技術和節水運行策略的綜合實施效果,能夠更加直觀的體現了綠色建筑的實際節水效果。在評價方法上,評分項6.2.11條只針對已投入使用1年及以上的建筑進行考核,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無法在該條得分,旨在鼓勵建筑在充分落實了節水技術和策略,并取得成效后,能得到更高的分。
4 “資源節約”章節中的水專業內容
新《標準》“資源節約”章節包含水專業相關要求的條文共有5條,包括水資源利用方案、用水計量、節水器具與設備、節水措施、非傳統水源利用等內容,均沿用自原《標準》,并進行了整合或調整,見表3。
4.1 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基本要求
控制項7.1.7條對原《標準》的控制項和部分得分項進行了保留、提高和整合。保留了原《標準》中關于綠色建筑應制定水資源利用方案、采用節水器具和設備的控制項要求。
水資源利用方案是所有綠色建筑節水設計的基礎與依據,目的是合理規劃建筑可資利用的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隨著我國節水理念的普及、用水器具和用水設備節水技術及產業的發展、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實施,采用節水器具和設備依然是綠色建筑水資源節約的首要措施之一。
隨著綠色建筑的發展,原《標準》引導和鼓勵的用水量分項計量、減壓限流等節水措施,已得到大范圍推廣,并且節水實施效果突出。為順應綠色建筑發展的趨勢,進一步普及節水技術,新《標準》將用水分類計量和減壓限流措施兩項要求納入了控制項。
4.2 節水器具用水效率
評分項7.2.10條沿用并提高了原《標準》關于節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級的要求,分值的設置從二級用水效率等級開始得分。節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級是衡量用水器具節水性能差異性的最直觀指標。近年來,我國關于各類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級標準在不斷更新和擴大適用范圍,同時越來越多節水性能更高的節水器具開始得到普及和應用。
4.3 節水灌溉與節水冷卻系統
設置綠化和空調系統是營造建筑室內外良好環境的重要手段,而綠化灌溉用水和空調冷卻水系統補水也在建筑用水構成中占據著相對份額。評分項7.2.11條沿用并整合了原《標準》關于綠化灌溉及空調冷卻水系統采用節水設備或技術的要求。考慮到節水灌溉和冷卻水系統節水產品的普及,通過分值權重調整,鼓勵綠色建筑進一步采用灌溉系統節水控制措施和無蒸發耗水冷卻系統。從節水角度出發,對于不設置空調設備或系統的建筑,因為沒有空調系統相關水耗,7.2.11條關于空調冷卻水系統采用節水設備或技術的條款可以直接得分。
4.4 景觀水體的雨水利用
結合場地的地形地貌匯集雨水,用于景觀水體的補水,對于項目的節水、雨水控制利用和修復水生態環境方面都有增益。評分項7.2.12條沿用了原《標準》關于水景補水采用雨水的相關要求,鼓勵綠色建筑因地制宜的結合雨水利用設置室外生態水景。對于先天條件不適合采用生態形式室外水景的項目,則不鼓勵設置室外水景;位于雨水資源匱乏且季節性差異較大地區的項目,及因其他原因不適宜設置室外景觀水體的項目,可以通過不設室外景觀水體而直接得分。
條文鼓勵用于削減徑流污染的生態設施包括綠地、雨水花園、人工濕地、生態濾池等,但不包括人工、機械式的生物水處理構筑物。利用水生動、植物保障室外景觀水體水質時,可以在生態自凈為主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其他輔助處理措施保證水質的穩定。此外,為避免物種入侵問題的發生,保障室外景觀水體水質的水生動、植物應盡可能采用本地物種。
4.5 非傳統水源利用
隨著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申報綠色建筑標識建筑的類型日趨多樣化,建筑功能的復雜化也導致了不同建筑的用水構成差異性越來越大。而原《標準》以總用水量為分母的非傳統水源利用率指標,在評價建筑類型或功能差異較大的不同項目時,很難就非傳統水源利用程度得到準確公平的評判結果。為解決這一問題,評分項7.2.13條沿用了原《標準》評價“其他類型建筑”或冷卻補水采用非傳統水源時采用的方法,對申報項目范圍內的綠化灌溉、車庫及道路沖洗、洗車、沖廁、冷卻水補水等各類雜用水的非傳統水源利用比例分別進行評價,避免建筑用水構成的差異對評價結果造成影響。
5 “環境宜居”章節中的水專業內容
新《標準》“環境宜居”章節包含水專業相關要求的條文共有3條,包括場地豎向、雨水控制利用專項設計、綠色雨水基礎設施等海綿城市方面的內容,均沿用自原《標準》,并進行了沿用與調整,見表4。
5.1 場地豎向設計與雨水控制利用
為順應我國海綿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需求,引導綠色建筑重視對項目場地進行雨水控制與利用專項設計,避免雨水控制與利用的各系統各自獨立設計所帶來的場地利用、豎向設計不合理、資源配置重復、統籌銜接不當等問題。控制項8.1.4沿用了原《標準》中對場地進行雨水控制利用專項設計的要求,并擴展加入了場地豎向設計應有利于雨水控制利用的要求。場地豎向設計時,應充分項目原有地形地貌劃分匯水區域,分散設置雨水控制與利用設施,合理引導場地徑流進入綠地等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從源頭減少徑流量、削減徑流污染,防止徑流外排對周邊場地和環境形成洪澇和污染,緩解集中設置雨水控制設施導致的占地廣、成本高、管理維護復雜、控制效果不理想等問題。
5.2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評分項8.2.2條沿用了原《標準》中關于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指標。根據我國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原則,年徑流總量控制應以低影響開發為原則,優先采用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如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樹池、干塘、濕地等,輔以少量甚至不用雨水調蓄池等傳統灰色雨水設施。同時,結合控制項8.1.4條的要求,場地豎向設計應能夠保證各雨水控制設施對應匯水分區內的雨水均能順暢的進入控制設施,匯水區域的劃分需要與雨水排口協調一致。應按匯水分區分散設置雨水控制設施,分別計算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項目總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將各匯水分區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按區域面積加權平均計算。
5.3 綠色雨水基礎設施
為了增強條文的可操作性,評分項8.2.5條在保留原《標準》中關于綠色雨水基礎設施設置相關要求的基礎之上,對原有的措施評價提出了細化要求和量化指標。
在進行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占綠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時,明確“綠地面積”指計入綠地率的綠地(含水面)的總面積,計入綠地率的綠地面積應按當地園林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折算,分子和分母的綠地面積折算原則一致。有調蓄雨水功能的水體也應進行調蓄容積計算,和水位變化、岸線處理及溢流口的設計。
對銜接和引導屋面、道路雨水進入地面生態設施的要求提出了匯水面積的量化指標,即屋面或道路面積的80%。
明確地下室頂板范圍內透水鋪裝的認定原則,當透水鋪裝下為地下室頂板時,若地下室頂板上覆土深度能滿足當地園林綠化部門要求且覆土深度不小于600 mm時,地下室頂板設有疏水板及導水管等可將滲透雨水導入與地下室頂板接壤的實土,方可認定其為透水鋪裝地面。
6 結論
回顧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十幾年來的更新與變化,綠色建筑的水專業評價內容也在不斷擴充與完善。從2006年初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對綠色建筑的水資源節約要求開始,到2014年修訂增加的水生態環境要求,再到2019年再次修訂后加入的健康用水、智慧運行等要求。新《標準》的變化響應了建筑科技新理念和新技術的發展,契合了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