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7]14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建城[2017]14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全面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效能,我部組織對《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建城函〔2010〕16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請與我部城市建設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7月6日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推進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和達標排放,改善城鎮水環境質量,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城市和縣城(以下簡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采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污泥處置、監督管理、進步鼓勵 5 方面指標。考核結果采用百分制記分,并按季度進行通報。
第六條 按照各省(區、市)所在的降雨分區分別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方法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詳見附件)。
第七條 對城鎮污水處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污泥處置、監督管理 4 方面考核指標進行評分排名,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相比,總分、排名有進步的予以鼓勵。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于每年 5 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于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制度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九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取消考核成績,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建城函〔2010〕166 號)同時廢止。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