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改辦函(2018)151號
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趙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趙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
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工作落實。
趙縣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趙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農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技術細則(試行)》、省水利廳《河北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石家莊市《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縣城城區供水)。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學校的飲本工程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群眾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廠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章 管理責任主體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各自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管。縣水務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制度,對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日常水質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對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
衛計局負責轄區內農村飲用水衛生學審查水質的受托檢
測、監督監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
行政審批局負責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辦理,供水單位新
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衛計部門參加。
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范田的意見,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負責對保護范圍
內飲用水水源進行環境監測,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發改局負責組織水價聽證,審批集中飲水工程的水價方案,查處水價違法行為。
供電公司負責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提供供電服務,當供電
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積組織搶修。
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供水工程設施及故意投毒等違法
犯罪行為。
教育局負責農村學校的飲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條 屬于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
驗收合格后,縣水務局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供水管理單位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供水。
第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
管理責任,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積極探索采取靈活
多樣的管護模式,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 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水務
局組建農村供水管理站,實行“三級”管理制:第一級為水廠
廠區工程及入村總水表以上管網,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供水管
理站負責管理;第二級為村內入戶水表以上戶外管網,產權歸
集體所有,由村集體或用水者會管理;第三級為入戶水表(含
水表)以下供水設施,產權歸農戶,由農戶負責養護維修。
(二) 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
家所有,由縣水務局委托村集體管理,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
人,或工程受益范國內的群眾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水費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 私人投資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飲水工程、產權歸投
資者,由投資者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
所有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均應接受縣水務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供水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供水管理人員實行聘任
制。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設置司泵員、收費員、消毒
化驗員、機電管理員、會計保管員、安全監督員等工作崗位,
明確崗位職責,可交叉任職。
第八條 規模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選聘用1—2名管理人員。也可采取招標承包的形式選擇管理人員,有一定技術基礎、供水服務好、維護措施完善、水價較低者優先。
第九條 農村飲水工程供本管理人員、應經縣水務局技術
培訓考核和縣疾控中心體檢合格后,持技術上崗合格證和健康證從業,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和體檢,每年一次。
第十條 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例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
知識;
(二)規范操作,定期對機井、管道、供水構筑物和設備
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
(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凈
化和消毒,并定期檢測水質,將結果記錄在案;
(四)以量計征,提高水費要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養水、
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
第十ー條 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
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
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
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按制度對供水工
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ニ條 蓄水池、匯水井、水源井應密閉加鎖,設
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要設警示標志;
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
人員操作設備。
第十三條 供水構筑物外邊界和輸水管道兩側3米內為工
程保護范圍。在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
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
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樹等。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
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
程中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并編制飲水工
程保護方案。
飲水工程保護方案應當征得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的
同意,并由縣水務局對保護方案組織審查,并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務組織為依托,建
立、完善農村飲水工程維修服務組織;及時指導和幫助供水管
理單位解決供水運行中發生的技術問題,排除故障,確保工程
正常運行。供水管理單位要為用水戶提供物美價廉的易損件、
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維修設施和設備;開展突發事故的緊急
救援、維修服務;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儲備、維護應急供水、送
水設備。
第十五條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水務局應歸檔的資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年度實施方案;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
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各種政策文件、批復文件、檢測
報告等。
供水管理單位應歸檔的資料:本工程的設計文件、圖表
財務清單及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量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
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各種規章制度、生產運行報表和
運行日志、衛生許可證、各項檢測報告及檢查記錄等。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
第四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第十七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
第十八條 縣環保局要按國家規定,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嚴禁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ロ、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扱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
范》,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筑物劃定衛
生防護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
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
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檢
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并向衛計局和水
務局報送檢測資料,同時每年委托有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檢測水質。要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
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供水質量
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一條 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
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
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
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
第二十ニ條 凡因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不安全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賠償相應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
第二十三條 如果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環保局、
水務局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適當擴大供水范圍。
第二十五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確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
的,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盡快通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 聯村集中供水水廠新増用水單位,應向水務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水務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查、設計和施工,費用由新增用水單位負擔。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
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報縣水務局備案,
嚴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七條 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報水務局批準,并由水務局監督實施。
第六章水費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供水水價核定,要進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照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三) 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電價執行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四) 凈化處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費和藥劑費。
(五) 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費。
(六) 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勞動保護費
維修費、水質檢測費等。
(七) 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貨款及貨款利息等費
用。
第二十九條 聯村集中供水水廠的水價,原則上不超過城區供水公司水價。單村集中供水價格,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大會商定供水價格,也可參照第三十條執行
第三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安裝計量設施,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用水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階梯水價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用水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數納水費,無正當理由兩個月不數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暫停供水,用戶補交有關費用后,供水單位應恢復供水
第三十二條 飲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管
理、推修、更新改造、辦公經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項開
支,應專戶儲存,按規定計提折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
理的透明度,對供水工程的水價、供水量、水費征收和使用等
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落實修養護經費,確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夠
及時維修,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有經費保障。
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可從水費中平衡解決,條件允許時,縣財政應適當安排一定資金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于工程的維修和養護,維修養護經要專戶儲存,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嚴禁擠占和挪用。
(一)聯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經費,要
專項儲存到供水管理單位專戶,由水務局監管,其使用由供水
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水務局審核。
(二)單村集中工程供水水價中提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
折舊費,要分村儲存到鄉級財政專戶,村留村用,由鄉鎮政府
(辦事處)監管使用。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五條 縣水務局依據本辦法,將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納入目標考核,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管理
單位(人員)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縣水務局按照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倒》的,由公安
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 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 撞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三) 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四) 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五) 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
法》供水,縣衛生局將依法對供水單位作出行政處同
第三十八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其所在鄉村或者縣水務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 撞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 未經批準撞自擴大供水范田者;
(三)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
濟損失者;
(四) 貪污事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五) 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成嚴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