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標準。
強化長江保護法治保障。加快推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長江岸線保護條例》立法工作。(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實施更嚴格的排放要求。嚴格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達標滯后地區應研究明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
(三)健全投融資與補償機制。
拓寬投融資渠道。各級財政支出要向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傾斜,統籌生態環保類資金加大投入力度。發揮政策性銀行貸款優惠的“杠桿”效應,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能彌補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村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的行業范圍,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單位產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完善差別化水價制度,提高高耗水行業用水價格,完善全省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全面清理取消對高污染排放行業的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機肥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支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完善流域生態補償和財政獎懲制度。健全長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推進跨省水環境補償試點,深化省內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水生態環境質量掛鉤的財政資金獎懲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等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加強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加快開展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技術研發,加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與其關鍵生境修復技術攻關。整合各方科技資源,創新科技服務模式,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支持和參與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參與)
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積極發展節能環保技術、裝備、服務等產業,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公用設施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保管家、第三方監測治理、專家治廠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推動建立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三級網絡體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五)嚴格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建立完善長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和預警應急體系,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長江流域環境違法違規企業信息共享,構建環保信用評價結果互認互用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參與)
加大生態環境執法力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推進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從嚴處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深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對重大環境問題實行清單化管理,推進實施市、縣黨政領導包案制度、銷號制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提升監測預警能力。開展天地一體化長江水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開展水生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完善水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加快建設水環境自動監測預警監控點,優化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斷面設置,2020年底前實現重點區域、重要水域監測點位全覆蓋、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監測全覆蓋。開展長江干流岸線生態環境無人機遙感調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參與)
(六)促進公眾參與。
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定期公布設區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和城市水環境質量排名,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市、縣人民政府定期公開本地區攻堅任務完成等情況。重點企業定期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等情況。建立宣傳引導和群眾投訴反饋機制,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參與)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推進環保基礎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實行有獎舉報制度,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探索環保CEO制度和企業環保承諾制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長江保護修復的重要意義,及時報道各地生態環境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水利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