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導流壩、水下隧洞等。
本條例所稱江河、湖泊,包括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導流壩、水下隧洞等。
本條例所稱江河、湖泊,包括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