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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論文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0-16  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瀏覽次數:737

    哈政辦規〔2018〕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意義

    為妥善處置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全面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規范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科學、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預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哈爾濱市(城9區)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供水突發事件以及涉及跨區或超出事發地區級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處置的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的首要任務,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影響城市供水時,優先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最大限度減少供水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的威脅和危害,并注重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運用公共安全管理原理和危機處置方法,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預防為主。把積極預防作為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測、報、防、抗、救、援”緊密銜接的應急體系,及時準確提供預警信息,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盡一切可能防止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對無法防止或已經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盡可能避免造成惡劣影響和災難性后果。

    3.依法規范。堅持依法行政,逐步推進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政府部門、社會救援力量的應急行動,明確各相關部門、供水企業及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緊急情況下城市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確保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本預案規定行使權力,并承擔相關責任。

    4.分級管理。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較大及以上級別的供水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處置,相關部門及責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各區政府及各供水企業全權負責。

    5.整合資源。按照創建節約型社會要求,整合現有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網絡互聯、信息共享、科學有效的防范體系;整合現有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組織網絡,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指揮體系;整合現有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常備不懈的保障體系。

    6.科學應對。在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時,要本著科學態度,尊重客觀規律,遵循公眾利益損害較小的原則科學決策。要加強保障供水安全技術的研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應急處置技術和設備,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7.平戰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全面防范、及時響應”的要求,堅持平時演練與應急實戰相結合,通過平時預防和演練,為應對各類供水突發事件提供經驗,確保事發時能夠快速反應并有效處置。

    8.公眾參與。發揮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以群防、群控、群救為核心,形成公眾參與機制。充分依靠群眾,尊重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需要發動和組織企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有序參與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前的防范、發生時的處置和發生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9.快速高效。發生重特大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城市正常供水時,各相關部門和供水企業應迅速反應,立即行動,最大程度減少或避免事件對社會經濟和穩定造成的影響。

    二、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結合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系統實際情況,將供水突發事件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全市大部分供水設施遭受外力嚴重破壞(地震、戰爭、洪澇、恐怖襲擊等)或因自身原因發生故障,造成200萬人以上連續停水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的;城市供水水源大范圍受到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制品或致病微生物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導致全市性水廠停產,受影響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100%。

    (二)重大供水突發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全市部分供水設施遭受外力破壞(地震、戰爭、洪澇、恐怖襲擊等)或因自身原因發生故障,造成100—200萬人連續停水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的;城市供水水源遭受大面積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受影響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50-100%。

    (三)較大供水突發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城市部分供水設施遭受外力破壞(地震、戰爭、洪澇、恐怖襲擊等)或因自身原因發生故障,造成30—100萬人連續停水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的;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水源毒理學指標、放射性指標超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達到標準要求,受影響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20-50%。

    (四)一般供水突發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城市部分供水設施遭受外力破壞(地震、戰爭、洪澇、恐怖襲擊等)或因自身原因發生故障,造成10—30萬人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的;由于水源水質突發性變化,采用現有凈水工藝暫時不能有效解決,導致相關指標超過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受影響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10-20%。

    (五)其他事件

    對未達到Ⅳ級劃分標準的供水行業突發事件,按一般報修處理。各區政府、各供水企業可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進行臨時處置。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應急組織體系

    (一)指揮機構及職責

    1.機構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1)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2)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建委主任、市衛生計生委主任、市環保局局長及哈供水集團董事長擔任。

    (3)成員:由住建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工信委、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安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信訪局、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外僑辦、市政府新聞辦、哈爾濱海事局、市公安消防支隊,道里、道外、平房、香坊、南崗、松北、呼蘭、阿城、雙城區政府、五常市政府,哈供水集團、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各通信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

    2.機構職責

    (1)負責本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指揮和協調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3)指導各區政府、哈供水集團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辦事機構及職責

    1.機構組成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稱市供水應急辦)設在市住建委,負責指導、協調、檢查本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機構職責

    (1)組織落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區政府及各供水企業編制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工作;

    (3)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時,負責匯總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建議;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時,指導各區、哈供水集團等應急處置機構做好供水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接收、傳遞、通報、報告;

    (5)負責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家庫,根據需要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6)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共享。

    (三)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住建委:負責市供水應急辦日常工作;負責協調相關公共基礎設施產權單位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和人員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做好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

    3.市環保局:負責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負責水源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4.市水務局:負責磨盤山水庫樞紐工程供水設施相關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城市主水源因突發事件影響正常供水時,負責指導各自備水源的應急啟動。負責指導各自備水源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5.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媒體及時報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授權發布的供水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開展供水突發事件宣傳報道和危機心理干預。加強網上供水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管理和引導。

    6.市發改委: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穩定物價、水價。

    7.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瓶裝水、桶裝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8.市公安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維護、組織人員疏散等工作,必要時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開辟綠色救援通道。發生刑事案件破壞供水設施時,負責水質毒理性分析和案件偵破工作。

    9.市財政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資金安排和撥付。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輸組織工作,為撤離危險區域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11.市工信委:負責組織各通信公司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2.市人防辦:負責組織做好因人防工程導致的供水突發事件相關搶險工作。

    13.哈爾濱海事局:負責組織做好因船舶污染水域導致的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水上交通管制、污染物圍控清除及應急反應人員培訓等工作。

    14.市城管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道路搶修與恢復工作。

    15.市安監局:負責協調做好引發供水突發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6.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應急物資準備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工作。

    17.市信訪局:負責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共同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解釋和群眾安撫工作。

    18.市住房局:負責冬季供暖期應急用水儲備。負責職能范圍內二次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理。

    19、市民政局:負責應急物資調配及組織、協調群眾轉移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20.市外僑辦:負責供水突發事件國際溝通與協作事務。

    21.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滅火、防爆、防化等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應急送水服務。

    22.松北、呼蘭、阿城、雙城區政府:4城區要分別成立本地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急處置機構應以各區供水企業為主體,負責制定本地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負責本地區IV級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和IV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以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應急任務。

    23.哈供水集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科學制定供水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儲備、維護應急搶險設備和物資,配備必要的儀器檢測設備和交通通訊工具,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開展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及時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處理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臨時供水工作。

    由哈供水集團負責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區等5城區范圍內IV級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和IV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以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應急任務。事發地區政府要在配合哈供水集團完成相應處置工作的同時,做好供水突發事件處置的屬地維穩和保障工作。

    24.五常市政府:負責磨盤山水庫供水突發事件地方善后處理工作。

    25.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時的電力供應,保證應急水廠、供水設備的電力供應,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做好供電設施的保護工作。

    26.各通信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負責搶險救援工作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

    (四)專家組及職責

    1.專家組組成

    專家組由供水相關專業和應急救援方面專家組成。

    2.專家組職責

    (1)參與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組織的專題研究等相關活動;

    (2)研究分析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處理提供指導、建議,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理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4)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5)對供水企業給予技術支持。

    (五)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1.現場指揮部組成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嚴重情況和搶險需要,視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確定。

    2.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組織實施。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搶險救援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事故現場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現場指揮部尚未成立時,由事件發生地政府負責人或事發單位負責人組織先期處置。

    四、監測和預警機制

    (一)監測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第一時間對事件現場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和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并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作出分析、預測,提出初步處置建議。

    (二)預警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建立預警系統,對城市供水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預警系統的組成

    (1)水源水質預警

    環保部門根據城市水文、氣象和自然地理條件,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并在水質出現或可能出現異常狀況時發出警報,之后進行連續監測和加密監測,直至水質消除異常、警報解除為止。

    (2)水源水量預警

    水務部門組織、指導、監測城市供水水源的水量信息,并在水量出現或可能出現異常時發出警報或預警。

    (3)供水系統預警

    哈供水集團及各區政府所屬供水企業通過對城市供水工程運行異常預警和水廠、輸配水管網水質及水壓異常預警,實現對供水系統水量、水質和水壓的實時監測及對運行信息的實時查詢,出現異常時,應及時處置并發出警報。

    2.預警條件

    如遇以下情況并可能危及供水時,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1)供水水源遭到嚴重污染或水質惡化;

    (2)供水水源流量嚴重不足;

    (3)供水管道爆漏造成危害;

    (4)供電系統故障;

    (5)供水生產工藝所需原材料發生短缺;

    (6)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

    (7)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供水危害的。

    3.預警級別

    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事態,對應供水突發事件級別,預警級別由低至高劃分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

    預警級別由市供水應急辦、有關部門及各區政府、供水企業,根據各自分預案及專項預案確定的預警級別提出預警建議,及時上報。Ⅳ級預警由市供水應急辦批準,Ⅲ級及以上級別預警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者解除。

    4.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包括:預警的級別、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警示事項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和發布機構等。

    5.預警發布

    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核準后負責發布;一般(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各區政府、哈供水集團進行應對處置,并將預警請示報市供水應急辦核準后發布。

    6.預警措施

    (1)Ⅳ級警報預警措施

    發布Ⅳ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各區政府、供水企業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 立即啟動本地區、本部門應急預案;

    ② 發布預警公告;

    ③ 責令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④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級別;

    ⑤ 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報道進行管理;

    ⑥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預警,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并公布咨詢電話。

    (2)Ⅲ級及以上警報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及以上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措施:

    ①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預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④ 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⑤ 及時向社會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⑥ 轉移、疏散相關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活動;

    ⑧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7.預警信息調整、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機構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布信息機構應當立即在原公布范圍內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措施。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等,采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五、應急處置

    (一)預案啟動

    1.Ⅲ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

    市政府領導本市應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應急辦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建議,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及時啟動相應預案,同時報告市政府。

    2.Ⅳ級供水突發事件

    由各區政府或哈供水集團領導管轄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在超出本地區、本部門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市供水應急辦提出請求,市供水應急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并統籌處理相關應急工作。

    (二)先期處置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區政府、哈供水集團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立即啟動以本單位為主體的先期處置預案機制,依據職責和規定權限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并向市供水應急辦報告。

    (三)應急響應

    1.響應機制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IV級響應)四級。

    2.響應程序

    (1)I級、Ⅱ級響應:

    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Ⅱ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必要時報請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調動全市應急資源全力展開救援,并根據情況向國家或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接受指揮調動。

    (2)Ⅲ級響應:

    市供水應急辦接到較大(Ⅲ級)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向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建議。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市供水應急辦建議,及時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區政府、供水企業和專家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各成員單位、事發地區政府和供水企業按各自職責分工,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啟動本企業、本地區相關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哈供水集團啟動相應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成員單位配合。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

    3.響應的升、降級

    根據事態發展和預防處置效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市供水應急辦建議,及時提升或降低響應級別。

    4.響應措施

    (1)水源地污染的應急處理

    發生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供水企業得到信息后應立即啟動本企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向同級環保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環保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加強水源水質監測,盡快查明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質、污染范圍及污染物在水體中運動方向,及時切斷污染源,提出處置建議,并將污染情況及時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市供水應急辦負責指導、協助供水企業應急調整生產工藝,采取措施控制險情。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水源地來水量不足的應急處理

    發生水源地來水量不足事件的,供水企業得到信息后應立即啟動本企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水務部門根據磨盤山水庫水量啟動磨盤山水庫調度應急預案;供水企業根據需要,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啟動松平應急輸水管線系統進行水量調配。同時視情況啟動應急地下水源井,并將事件情況及時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協調鄰近地區瓶裝水、桶裝水等物資,保證居民基本用水需求。

    (3)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市政公共供水的應急處置

    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市政公共供水,如供水企業供水設施發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發生重大爆管事件等的,事發地區政府或哈供水集團應針對不同供水突發事件類型,立即啟動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專家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協調各部門救援力量,并緊急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各種搶險物資和設備,指導、幫助供水企業開展應急救援。各成員單位接到報險后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管網爆、漏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區政府應做好供水搶修涉及占挖道路、綠地等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供水企業及時搶修爆、漏管道,同時要做好所屬地區市民的安全穩定和解釋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本著“優先確保市民飲用水供應,其次解決一般用水”的原則,組織送水車,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壓地區市民供水,或開啟消防栓向低水壓區市民供水;當發生大面積停水或低水壓地區用水困難時,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可調用消防車、環衛灑水車,集中組織向該地區送水,同時組織征調桶裝水、瓶裝水,由事發地區政府組織向居民發放。

    5.信息報告與處理

    (1)信息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獲知供水突發事件后,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情況。供水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供水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向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同級人民政府。

    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各區政府、哈供水集團應立即向市供水應急辦報告,市供水應急辦接到信息后應立即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2)報告方式與內容

    供水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則的通知》(哈政辦規〔2017〕32號)規定的時限要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要在事件發生后快速、及時、準確報告事件初報信息;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即上報;終報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3)信息處理

    接到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后,市供水應急辦應初步判定事件類型和級別,并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供水突發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臺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由相關部門將信息匯總上報。

    6.指揮和協調

    (1)協調機制

    I、Ⅱ、Ⅲ級應急響應時,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供水應急辦具體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支援或保障,各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救援。

    Ⅳ級應急響應時,市供水應急辦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與事發地政府和哈供水集團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協調內容

    協調內容主要包括:

    ① 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② 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應急指揮工作;

    ③ 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④ 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

    ⑤ 根據需要向上級部門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7.信息發布

    市供水應急辦協調有關部門,在Ⅲ級及以上級別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擬定新聞發布通稿,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和后續新聞發布工作。

    對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供水突發事件應盡快報告市政府,必要時由市政府報告省政府。

    (四)應急結束

    1.應急結束條件

    (1)突發事故現場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應急區域人員已安全撤離、疏散;

    (3)受傷人員已經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停水區域已經恢復正常供水。

    2.應急結束程序

    經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宣布應急結束:

    I級、Ⅱ級和Ⅲ級應急響應由市供水應急辦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后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經批準后發布應急結束指令。

    Ⅳ級應急響應由各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和哈供水集團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經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后,宣布應急結束,并報市供水應急辦。

    (五)善后處置

    1.善后處置

    各級政府應認真做好善后處置和群眾安撫工作;各供水企業應立即開展生產重建,盡快恢復供水。

    對在事件處理過程中被臨時征用的物資應進行清理和評估,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壞,由造成損壞的主體給予補償。

    2.調查和總結

    由各相關單位和專家成立事件調查組,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事故的性質、分清責任,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建議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檢查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并不斷完善供水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市供水應急辦負責起草較大(Ⅲ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并上報市政府。

    一般(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由各區政府應急指揮部或哈供水集團負責起草,并報市供水應急辦。

    六、應急保障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經常性組織各成員單位、各區政府應急機構及各供水企業不斷完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主要建設內容包括:

    (一)數據和通信保障

    由市工信委牽頭負責,各通信公司具體承擔建立和完善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系統,積極整合多種通訊手段,確保各級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日常機構的日常工作、現場處置、搶險救援和工程預警報災通信暢通,確保供水事故現場與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實現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

    應急響應期間,市供水應急辦要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保證隨時接收上級指示和事件發生地信息;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二)應急救援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市供水應急辦負責供水應急專家隊伍建設,聘請設計、施工、管理、科研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指導小組,對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提供技術咨詢,必要時趕赴現場,提出處置方案、指導搶險工作。

    各區政府及供水企業應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需要,組建和完善本地區、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搶險隊伍。

    供水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搶險隊伍主要依托各供水企業及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環保、衛生計生、供電、燃氣等相關部門建設。各供水企業要積極建設本企業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提高搶險裝備水平,保證應急搶險行動快速、有效。

    2.建立城市供水應急物資儲備庫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別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供水企業建設各自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庫,包括應急藥品、管道管件及其他救援物資等。

    各專業搶險隊伍應做好設備維護和保養工作,根據現場實際工作需要,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現場指揮部決定設備調用,設備產權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將設備迅速運送到現場,并派專人負責現場操作維護。

    3.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及各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擬定醫療救援保障計劃,在供水突發事件出現水質污染、人員中毒、人員傷亡等情況時,負責調查水質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并根據需要協助事發地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4.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除供水、物業等單位自身原因以外的外力因素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用于工程應急搶險、傷員救治、災民安置等方面支出。

    5.交通運輸保障

    應確保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應急救援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等,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應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6.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應按照相關預案和規定,建立應急處置治安保障機制,參與供水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同時,應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區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或建立與本地區人口密度、區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

    8.其它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排水、供電、煤氣等其他公共基礎設施保障及因事件造成的廢氣、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三)技術保障

    應充分發揮與供水安全及應急處置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的作用,使其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保障。

    七、預案管理

    (一)培訓與演練

    1.培訓

    各區政府及供水企業應加強相關人員供水安全常識、危險化學品搶險等知識培訓,提高其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2.演練

    各區政府及供水企業應按照相關預案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責任與獎懲

    對在全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因玩忽職守、工作不力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預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更新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政府職能、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城市供水系統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6.市政府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區政府及哈供水集團應當及時制定和更新相關預案,確保與本預案有效銜接。

    (四)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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