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事故分級
1.5適用范圍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小組組成與職責
2.2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與職責
2.3指揮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2.4指揮小組專家工作組組成與職責
3 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備用水源
3.2開展安全檢查
3.3物資儲備
3.4監控機構
3.5檢測網絡
4 應急響應
4.1總體要求
4.2情況報告
4.3響應程序
4.4應急支援
4.5新聞發布
5 應急保障
5.1指揮保障
5.2通信保障
5.3裝備保障
5.4培訓演習
5.5宣傳教育
6 應急終止
6.1終止程序
6.2后期處置
7 附則
7.1名詞術語
7.2管理與更新
7.3溝通與協作
7.4獎勵與責任
7.5制定與解釋
7.6預案的生效
8 附錄
8.1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導組織體系框架示意圖
8.2 指揮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8.3 指揮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1 總則
1.1 目的。為做好我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建設廳職責,明確廳內部各相關處室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同時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供水企業的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1.2.2 屬地為主,統籌安排。以城市為主體,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市供水行業重大事故預防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或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1.2.3 落實責任,分工合作。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部門協調與合作、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3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福建省<傳染病防治法>》、《福建省取水管理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預案。
1.4 事故分級
Ⅰ級: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Ⅱ級:城市3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或發生一次性死亡10-30人的重大事故。
Ⅲ級:1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12小時以上,或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事故。
Ⅳ級:1萬戶以下居民供水連續停止6小時以上。
1.5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Ⅰ~Ⅱ級供水系統事故(Ⅰ級事故還應根據情況按建設部制定的應急預案執行),Ⅲ級、Ⅳ級事故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分級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性、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臺風、海嘯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6)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傳染性疾病爆發;
(7)傳染性疾病爆發導致城市供水水質受到影響;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部門職責,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置。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設廳設立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以下簡稱“指揮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各設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行業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地區城市供水行業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批準后的組織實施工作;各供水單位根據本地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原則,制定本單位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1 指揮小組組成與職責
2.1.1 指揮小組的組成:
組長:分管城市建設的廳領導
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城市建設處處長
成員:科技處處長、工程處處長、計劃財務處處長、城市規劃處處長、城市建設處副處長
指揮小組成員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處室或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
指揮小組可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成立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小組的咨詢機構。
2.1.2指揮小組職責
(1)領導和協調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省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3)貫徹省政府應急工作方針,根據省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設廳有關處室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2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與職責
2.2.1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
指揮小組辦公室設在城建處。
主任:城建處處長
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工程處副處長
成員:指揮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2.2.2指揮小組辦公室職責。指導、協調各城市的供水管理部門建立、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城市供水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小組領導成員、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之間的聯絡,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以及指揮小組的指示。應急響應時,負責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3指揮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2.3.1 城市建設處。起草防止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有關技術性文件;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城市供水專家赴事故發生地協助當地的供水應急工作;指導事故發生地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城市供水設施的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進行對口技術支援;負責核實地方上報的城市供水行業事故情況;組織對事故的調查。
2.3.2 廳辦公室。負責與省政府應急機構及有關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確保指揮小組正副組長及時參加省政府的有關會議;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協調各處室的應急工作,組織建設廳對事故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審查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信息報道稿件,編發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情況簡報;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事故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全省范圍供水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
2.3.2 工程處。指導事故發生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各地城市供水系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按照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對事故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持和支援;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事故調查與處理。
2.3.4 計劃財務處。按照指揮小組的指示,負責城市供水系統損失的匯總上報工作。
2.3.5 城市規劃處。指導事故發生地城市供水系統重建規劃工作;按照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規劃力量對事故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2.3.6 科學技術處。負責建立城市供水應急技術專家庫,提出專家名單和專家工作組組成、管理意見;負責城市供水系統應急科技研究計劃和成果管理。
2.4 指揮小組專家工作組組成與職責
2.4.1 組成。指揮小組專家工作組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水質監測和有關專家組成。
2.4.2 職責。參加指揮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指揮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指揮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持。
3 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擬定本地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批準后的組織實施工作;各供水單位根據本地區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原則,制定本單位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3.1 建立備用水源。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保、衛生部門研究制定應急供水預案,確定城市供水備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報經政府批準,并切實做好備用水源的保護工作。
3.2 開展安全檢查。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及重大節假日前開展安全大檢查,特別是對易發事故的環節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
3.3 物資儲備。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供水企業針對供水的薄弱環節儲備必要的物資,并確保處于隨時可啟用的完好狀態。
3.4 監控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作出報告。
3.5 檢測網絡。由國家、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站組成監測網絡,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各供水企業應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項目和頻次實施水質檢測,適時掌握供水水質動態。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1.1 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后,應堅持“先生活、后生產”、“先節水、后調水”的原則,優先保障群眾生產和重點工業用水。必要的情況下,可采取分片分區供水或降低供水壓力等措施;同時加強節水工作,暫停或減少洗車、桑拿、洗浴等特殊行業用水,暫停綠化、園林、環衛行業用水使用自來水,減少工業用水。
4.1.2 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事故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3 城市供水行業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災情嚴重、搶險救災力量有限時,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4.1.4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后,經當地政府同意,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企業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預警,通知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
4.2情況報告
4.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直報建設廳指揮小組,同時報設區市級供水系統事故應急組織。
4.2.2報告程序
(1)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接到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的電話報告后,有關應急組織人員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確認是否屬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經確認,有關應急組織須立即向本級政府、建設廳、市級及當地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組織報告。
(3)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建設廳、市級、當地供水事故應急組織。
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通報環保、水利、衛生等部門。
快報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②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③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⑤事故的簡要經過;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⑦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⑧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⑨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⑩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3響應程序
4.3.1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情況,協助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做好信息發布準備工作;
(5)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3.2 指揮小組接報后,辦公室立即報告廳長、分管副廳長,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召開會議,啟動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通報事故情況,通知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4.3.3 城建處迅速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工程處、計劃財務處、城市規劃處根據職責分工,補充、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科技處負責與專家工作組專家建立聯系;指揮小組辦公室及時收集匯總事故發生地情況和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及時向省政府匯報。
4.3.4 指揮小組召開指揮小組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應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4 應急支援
4.4.1 建設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選派專家對處理供水系統事故給予技術指導,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專報。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研究事故處置對策,協助做好搶險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協助事故調查,及時向建設廳續報有關情況。
事故發生地縣(市)供水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省建設廳報告。流域發生水質污染事故的,上游地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下游地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和續報最新情況。
4.4.2 城市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通知供水影響地區群眾和單位,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收集證據。
4.4.3 主要救援措施
(1)水源污染事故,應立即停用現有水源,及時啟用備用水源。已污染水源應及時在環保、水利、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安全清排;受污染的水廠構筑物應進行清洗消毒;加強水質檢測,及時了解動態。
(2)因旱情等原因造成水源取水不足時,應采取各種有效手段解決水源問題,可采取了圍、堵、攔、截等措施保持水源取水,必要時啟動備用水源。
(3)因洪澇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供水設施損毀,導致大面積停水事故,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或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安排應急送水車等,確保群眾生活用水。
(4)因供水生產、輸送過程中遭受化學、毒性、病毒等因素造成飲用水污染的,應對所發生水質事故的性質與嚴重性應盡早盡快的給予評估,并關停部分供水,開啟各種管網末梢放水,并調配好各種管道裝、拆、卸、堵所需設備隨時準備調用;受污染的設施應進行清洗,加強水質化驗。
(5)供水事故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應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有序、高效地清理現場,搜尋、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
4.5 新聞發布
廳辦公室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稿件的審查和新聞報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新聞發布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5 應急保障
5.1 指揮保障
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地點設在廳辦公室。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市供水系統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接受、傳遞市、縣級供水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5.2 通信保障
5.2.1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小組同省政府領導、市縣級應急組織、供水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專家通訊聯絡的需要。
5.2.2應急響應期間,辦公室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揮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5.3 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省建設廳備案。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
5.4 培訓演習
各地要有計劃地開展對參與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培訓工作。
5.5宣傳教育
公眾信息交流的對象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單位。主要內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基本概念與知識。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負責進行。
6 應急終止
6.1終止程序
應急結束遵循“誰指揮、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指揮機構部署決定應急結束。
6.2后期處置
6.2.1指揮小組工作
(1) 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6.2.2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
(1)供水系統應急終止后的一個月內,供水企業和市縣級供水應急組織應向建設廳指揮小組提交書面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等。
(2)省建設廳及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統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意見。
7 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供水設施:指用于取水、凈水、送水、輸配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2管理與更新
建設廳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由城建處召集有關處室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工作結束后,城建處應總結應急工作經驗教訓,征集有關單位對本預案的改進意見,必要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本預案更新后,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7.3溝通與協調
指揮小組在應急期間要加強與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廳、水利廳、環保局、省安全生產監督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
7.4獎勵與責任
建設廳對在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7.5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建設廳制定并解釋。
7.6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附錄
附錄1、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組織體系框架
附錄2指揮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附錄3指揮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附錄1、 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組織體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