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或專業公司統一管理;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停水而未通知或被處以每小時5000-10000元罰款;城市居民用水應設置四級階梯水量(縣城居民不少于三級階梯)。
省政府法制辦就《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9月25日前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辦法(草案)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城市供水、用水、節水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辦法(草案)擬提出,各級政府應當劃定城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并設立警示標志。禁止在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禁止種植深根樹木;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等。
因城市建設需求,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的,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施工時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不能間斷用水的用戶應當自備儲水設施。
停水未通知最高每小時罰10000元
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連續停水超過72小時未恢復供水的(不可抗力除外),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單位處以每小時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供水。
供水企業需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供水企業對具備連續供水條件的城鎮區域,應保障連續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
城市居民用水應設置四級階梯水量
辦法(草案)提出,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節水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用水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每月進行考核。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城市居民用水應設置四級階梯水量(縣城居民不少于三級階梯);非居民用水要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地根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及計費周期。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生態環境部門擬及時通報水環境相關信息
辦法(草案)規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及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管控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水環境相關信息;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供水水質監測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區域覆蓋范圍內不得取用地下水
辦法(草案)規定,城市供水水源應當首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對開采的礦泉水、礦井水(采煤疏干水)、地熱溫泉水等地下水取水工程項目和取水量由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經科學論證,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予以公布批準。
在“地表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或境外水利工程供水達到的區域”“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可能污染影響地下水水源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區域覆蓋范圍內的”,不得批準取用地下水,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或專業公司統一管理
辦法(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或具有專業資質的二次供水公司實施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和管理;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自行決定將設施運行維護有償委托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