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有6章44條,主要內容為:健全完善水資源工作體制機制和工作職責、明確水資源保護職責和主要內容、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水資源有償使用和嚴格取水許可、水事糾紛的有效解決和必要的法律責任設定等。其中,對水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和職責規定、建立公益林補償機制規定、取水許可規定、水事糾紛解決規定等較多內容,充分行使地方民族立法權,積極創新相關保護管理規定和措施,適應大理州的需要。
《條例》規定突出了水資源保護管理的重點問題。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涉及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水資源保護管理等相關部門,直至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條例》著眼于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的管用實用和有效執行,主要內容有6個方面:科學規劃布局全州水資源,明晰水資源保護的內容,探索建立公益林補償機制,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強化水事糾紛政府調解的責任,突出制定《實施辦法》調整管理專門工作。
《條例》制定體現州情實際和民族地區立法特點,豐富了大理州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體系。《條例》與近年來大理州先后修訂和制定的《洱海保護管理條例》《蒼山保護管理條例》《洱海海西保護條例》《濕地保護條例》等一起,形成較為完整的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有力支撐了大理州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定位和發展方向。
據了解,大理州地處“三江”并流核心區,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云南省的54.5%,且開發利用率低,地區和季節分布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理州工程性缺水、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管理性缺水情況越來越突出,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凸顯。
大理州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與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趙富春表示,制定《條例》,既是現實的需要,更是發展的要求,對于全面推進以洱海保護為主的生態文明建設,健全完善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機制,促進水源區保護、節約和集約用水、水資源污染防治和管理,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