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縣級市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污水處理費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按城市供水范圍,根據用戶使用量計量征收,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城市供水價格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執行。
制定或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五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為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各類用水包括的范圍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業用水:工業生產企業用水。
3、行政事業用水: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用水。
4、經營服務用水:商業、賓館、招待所、餐飲、物資、糧食、供銷、外貿、信息、金融、房地產、書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業用水:桑拿、沖浪、足浴、室內游泳池、洗車、美容、舞廳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業按使用性質劃入相應用水類別。
第六條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以會計報表作為計算依據。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水費(實際發生的購水費用)、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凈資產=報告期資產-資產負債
凈利潤=凈資產×凈資產利潤率
第七條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第八條污水處理成本按管理體制單獨核算。
第三章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為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利潤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分別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10%。
還貸期結束后,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或階梯式計量水價。
容量水價是用戶占用的供水設施容量的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
計量水價是用戶按其所使用的水量的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每戶平均人口可以取3~4人,具體以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
戶均月消費水量取:5~10立方米,具體根據各地消費水平和實際用水量確定。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后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先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原則上為1:1.5:2。具體級差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第十三條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根據我省實際,原則上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級水量基數為月消費水量10立方米,第二級水量基數為月消費水量15立方米,超過部分為第三級水量。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費的標準根據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和建設費用核定。
第十五條供水企業在未接管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供水職責之前,應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臨時供水單位實行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臨時供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臨時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協調。
第四章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后仍有虧損的。
<三>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調價申報文件應同時抄送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供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由供水企業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經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報后,應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政協和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用戶代表參加。聽證會的具體辦法依據國家物價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實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業的發展,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理順城市供水價格應分步實施。第一次制定兩部制水價時,容量水價不得超過居民每月負擔平均水價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規范供水價格,健全供水企業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二條對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主要項目(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計量器具安裝)、勞務及重要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從嚴核定。
第五章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應逐步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到戶。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供水企業應督促用水分表,經督促后仍未分表計量的按其最高水費類別計收。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交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消協和司法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戶應根據有關規定,在交納水費的同時,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華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