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瓊價營字[1999]411號
各市、縣物價局(辦)、洋浦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管理,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管理,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海南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及工業、商業用房的公共水、電費的分攤。
凡符合《海南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性質的房屋,不計攤公共水、電費用。
第三條 物業小區水、電收費由供水供電企業按一戶一表直接抄表到戶,按表計費,收費到戶。暫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費的,中間環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嚴禁向業主、使用人分攤。
第四條 物業小區各類用水、用電戶必須按照收費到戶的需要分類安裝相應的 水、電計量裝置,列入公攤范圍的小區公共用水、用電及電梯、空調用電必須分別單獨安裝計量裝置。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水、電費或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水、電費必須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水、電價格標準收取。
第六條 下列范圍的公共用電按現住業主、使用人用電量平均分攤:圍墻、花地、區內道路照明用電;樓梯間和走道路燈、配電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電;消防設施用電;小區自備發電設備用電。
用電戶應繳公攤電費的計算公式為:用電戶應繳公攤電費=分類目錄電價×小區公共用電表計電量÷小區用電戶分表電量總和×該戶表計電量。
第七條 住宅樓、寫字樓的公共電梯用電費用按該物業二樓以上(含二樓)業主、使用人的房屋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
用戶應繳公攤電梯電費的計算公式為:用戶應繳公攤電梯電費=分類目錄電價×電梯表計總電量÷該物業二樓以上住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該戶建筑面積。
第八條 寫字樓的中央空調用電費用分攤按誰受益誰付費,據實分攤的原則,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征求業主意見)商定縣體分攤方法。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公共用水根據表計用水量水費按現住業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攤;區內公共綠地綠化養護、公共園林、水池噴泉用水量;區內非營利性公共場所用水量等。
區內二級供水用電量電費折入水價由用戶平均分攤。
用戶應繳公攤水費的計算公式為:用戶應繳公攤水費=[分類目錄水價×小區公共用 水表計水量 +(分類目錄電價×二級供水表計電量)] ÷ 小區用戶分表水量總和×該戶表計水量。
第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物業小區水、電的管理,降低公共水電損耗,減輕業主、使用人公攤負擔。
第十一條 下列范圍的水電不得列入公攤: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自用的水電;物業公司開展多種經營使用的水電;區內其他營利性經營場所使用的水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水、電費必須在征收之前將本月本小區用水、用電總量,用戶分表水量、電量總和,允許合理分攤的公共用水、用電量和計攤方法予以張榜公布,收費必須開具合法票據,增加收費透明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監督。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對代收水、電費和公共用水、用電分攤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對供水、供電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電價格,不按規定分攤水電費的,有權抵制并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收費糾紛,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協調解決,也可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我省有關物業管理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