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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3-28  瀏覽次數:1477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1  總則
    1.0.1闡明編制本規范的宗旨。城市規劃事業在近十幾年來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在城市規劃各項法規、標準制定上明顯落后于發展的需要。給水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發展的重要保證,但在城市給水規劃中,由于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可以參考,因此全國各地規劃設計單位所做的給水工程規劃內容和深度各不相同。這種情況,不利于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統一評定和檢查,同時也影響了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作為城市發展政策性法規和后階段設計工作指導性文件的嚴肅性。
    隨著《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規的頒布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一系列標準的實施,人們的法制觀念日漸加強,深感需要有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方面的法規,以便在編制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時,本規范具體體現了國家在給水工程中的技術經濟政策,保證了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先進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經濟性,是我國城市規劃規范體系日益完善的表現。
    1.0.2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指出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給水工程規劃。
    根據規劃法,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階段。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應編制分區規劃。鑒于現行的各類給水規范其適用對象大都為具體
    工程設計,內容雖然詳盡,但缺少宏觀決策、總體布局等方面的內容。為此本規范的條文設置盡量避免與其他給水規范內容重復,為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的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服務,編制城市給水工程詳細規劃時,可依照本規范和其他給水規范。
    按照國家有關劃分城鄉標準的規定,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同屬于城市的范疇 ,所以建制鎮總體規劃中的給水工程規劃可按本規范執行。
    由于農村給水的條件和要求與城市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無法歸納在同一規范中。
    1.0.3規定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任務和規劃內容。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內容是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確定的,同時又強調了水資源保護及開源節流的措施。
    水是不可替代資源,對國計民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的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水源的水質和給水工程緊密相關,因此對水源的衛生保護必須在給水工程規劃中予以體現。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匱乏的國家,城市水資源不足以成為全國性問題,在一些水資源嚴重不足的城市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針對水資源不足的城市,我們應從兩方面采取措施解決,一方面是“開源”,積極尋找可供利用的水源(包括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以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節流”,貫徹節約用水的原則,采取各種行政、技術和經濟的手段來節約用水,避免水的浪費。
    1.0.4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本條明確城市給水工程的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相一致。作為城市基礎設施重要組成部分的給水工程關系著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質量,是創造良好投資環境的基石。因此,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有長期的時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
    1.0.5本條對城市總體規劃的給水工程規劃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給水工程規劃是和總體規劃一致的,但近期建設規劃往往是馬上要實施的。因此,近期建設規劃應受到足夠的重視,且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給水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為此應處理號稱是城市給水工程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關系及二者的銜接,否則將會影響給水工程系統技術上的優化決策,并會造成城市給水工程不斷建設,重復建設的被動局面。
    在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中,宜對城市遠景的給水規模及城市遠景采用的給水水源進行分析。一則可對城市遠景的給水水源盡早的進行控制和保護,二則對工業的產業結構 起到導向作用。所以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適應城市遠景發展的給水工程的要求。
    1.0.6明確規劃給水工程用地的原則。由于城市不斷發展,城市用水量議會大幅度增加,隨之各類給水工程設施的的用地面積業必然增加。但基于我國人口多 ,可耕地面積少等國情,節約用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規劃中節約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強調應做到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略地的,比不占用好地。
    1.0.7城市給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外,尚應與其他各項規劃相協調。由于與城市排水工程規劃之間聯系緊密,因此和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協調尤為重要 。協調的內容包括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納體、水廠和污水處理廠廠址、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8提出給水工程規劃,除執行《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規范外,還需同時執行相關的標準、規范和規定。目前主要有以下的這些標準和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供水水文地質勘查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范》、《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范》、《飲用水除氟設計規程》、《建筑中水設計規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城市污水回用設計規范》等。
    2  城市水資源及城市用水量
    2.1城市水資源
    2.1.1闡明城市水資源的內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種用途的水均為城市水資源。包括符合各種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水源水質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但經處理可符合各種用水水質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淡化或不但話的海水以及將城市污水經過處理 達到各種用水相應水質標準的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資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間的平衡是指水質符合各項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間的平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城市供水條例》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規劃相協調”。因此,當城市采用市域內本身的水資源時應編制水資源統籌和利用規劃,達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當城市本身水資源貧乏時,可以考慮外域引水。 可以一個城市單獨引水,也可幾個城市聯合引水。根據《水法》第二十一條:“興建跨流域引水工程 ,必須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因此,黨城市采用外語水源或幾個城市公用一個水源時,應進行區域或流域范圍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以滿足整個區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2.1.3本條指明應在水資源供需平衡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城市產業結構.由于水是一種資源,是城市賴以生存的生命線 ,因此應采取確保水資源不受破壞和污染的措施。水資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應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應的對策。
    造成城市水資源不足有多種原因,諸如:屬于工程的原因、屬于污染的原因 、屬于水資源匱乏的原因 或屬于綜合性的原因等,可針對各種不同的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如建造水利設施攔蓄和收集地表徑流;建造給水工程設施,擴大城市供水能力;強化對城市水資源的保護,完善城市排污系統,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采取分質供水、循環用水、重復用水、回用再生水、限制發展用水量大的產業及采用先進的農業節水灌溉技術等,在有條件時也可以從外域引水等。
    2.2城市用水量
    2.2.1說明城市用水量的組成。
    城市的第一部分用水量指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水量 。包括以下內容:
    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
    工業用水量:工業企業生產過程所需的用水量。
    公共設施用水量:賓館、飯店、醫院、科研機構 、學校、機關、辦公樓、商業、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
    其他用水量:交通設施用水、倉儲用水、市政設施用水、澆灑道路用水、綠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均應、軍事設施、監獄等)等水量。
    城市的第二部分用水量指不有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水量。包括工礦企業和大型公共設施的自備水,合乎為保護環境需要的各種用水,保證航運要求的用水,農業灌溉和水產養殖業、畜牧業用水,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鄉鎮企業的工業用水等水量。
    2.2.2說明預測城市用水量適應考慮的相關因素。用水量應結合城市的具體情況和條文中的各項因素確定,并使預測的用水量盡量結合實際。一般的說,年均氣溫較高、居民生活水平較高、工業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用水量較高。而水資源匱乏、工業和經濟欠發達或年均氣溫較低的城市用水量較低。城市的流動和暫住人口對城市用水量也有一定影響,特別是風景旅游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和商貿城市,這部分人口的用水量更不可忽視。
    2.2.3提出城市用水量預測宜采用綜合指標法,并提出了城市單位人口和單位建設用地綜合用水量指標(見表2.2.3-1、2.2.3-2)。該兩項指標主要根據1991—1994年《城市建設統計年報》中經選擇的175個典型城市用水量(包括9885萬用水人口,156億m3/年供水量,約占全國用水人口的68%和全國供水總量的7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整理得出。此外,還對全國部分城市進行了函調,并將函調資料作為分析時的參考。
    由于城市用水量與城市規模、所在地區氣候、居民生活習慣有著不同程度的關系。按國家《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將城市規模分成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同時為了和?室外給水設計規范?中城市用水量定額的區域劃分一直,故將該定額劃分的三個區域用來作為本規范的城市綜合用水量指標區域劃分(見表2.2.3-1注)。
    在選用本綜合指標時有以下幾點應加以說明:
    (1)自備水源是城市用水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分析?城市建設統計年報?中包括自備水源在內的統計數據時,各相似城市的用水量出入極大,沒有規律,無法得出共性指標,因此只能在綜合指標中舍去自備水源這一因素。故在確定城市用水量,進行城市水資源平衡時,應根據城市具體情況對自備水源的水量進行合理預測。
    (2)綜合指標是預測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和確定給水工程規模的依據 ,它的使用年限延伸至2015年。制定本表時 ,以將至2015年城市用水的增長率考慮在指標內,為此近期建設規劃采用的指標可酌情減少。若城市規劃年限超過2015年,用水量指標可酌情增加。用水量年增長率一般為1.5%-3%大城市趨于低值,小城市趨于高值。
    (3)城市建設統計年報?中所提供的用水人口為包括流動人員及暫住人口 ,反映在樣本值中單位人口用水量就偏高。故在選用本質表示 ,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 。
    (4)由于我國城市情況十分復雜,對城市用水量的影響很大。故在分析整理數據時已將特殊情況刪除,從而本綜合指標只使用于一般性質的城市 。對于那些特殊的城市 ,諸如:經濟特區、純旅游城市、水資源緊缺城市、一個城市就是一個大企業的城市(如:鞍鋼、大慶)等,都需要按實際情況將綜合指標予以修正采用。
    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城市用水量后,可采用用水量遞增法和相關比例法等預測方法對城市用水量進行符合,以確保水量預測的準確性。
    2.2.4本條規定了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指標,并提出了影響指標選擇的因素。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系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設施用水量部分的總水量。不包括工業用水、消防用水、市政用水、澆灑道路和綠化用水、管網漏水等水量。
    表 2.2.4系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范?修訂過程中“綜合生活用水定額建議值”的成果推算,其年限延伸至2015年。在應用適應結合當地自然條件、城市規模、公共設施水平、居住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來選擇指標值。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中工業用水所占比重較大。而工業用水量引工業的產業結構、規模 、工藝的先進程度等因素,各城市不盡相同。但統一城市的用水量與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之間往往有相對穩定的比例 ,因此可采用“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指標”結合兩者之間的比例預測城市用水量。
    2.2.5總體規劃階段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估算給水干管管徑或預測分區的用水量時,宜采用表2.2.5-1-2.2.5-4中所列出的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不同性質
    用地用水量指標為規劃期內最高日用水量指標,指標值使用年限延伸至2015年.近期建設規劃采用該指標時可酌情減少。
    1城市單位居住地用水量指標(表2.2.5-1)是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范?修訂過程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額”的成果,并結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中有關規定推算確定的。
    居住用地用水量包括了居民生活用水及居住區內的區級公共設施用水、居住區內道路澆灑用水和綠化用水等用水量的總和。
    由于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對居住用地內的建筑層數和容積率等指標制作原則規定,故確定居住用地用水量實在假設居住區內的建筑億多層住宅為主的情況下進行的.選用本指標時應根據居住地實際情況,對指標加以調整。
    2城市公共設適用地用水量不僅與城市規模、經濟發展和商貿繁榮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額且公共設施隨著類別規模、容積率不同,用水量差異很大。在總體規劃階段,公共設施用地只分到大類或中類,故其用水量只能進行匡算。調查資料表明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其最高日用水量指標一般采用0.50-1.50萬m3/(km2·d)。公共設施用地用水量可按不同的公共設施在表2.2.2-5中選用。
    3城市工業用地用水量不僅與城市性質、產業結構、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同時,工業用地用水量隨著主體工業、生產規模、技術先進程度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別。城市總體規劃中工業用地以污染程度劃分為一、二、三類,而污染程度與用水量多少之間對應關系不強。
    為此,城市工業用水量以根據城市的主體產業結構,現有工業用水量和其他類似城市的情況綜合分析后確定 。當地無資料又無類似城市可參考時可采用表2.2.5-3確定工業用地用水量。
    4根據調查,不同城市的倉儲用地、對外交通、道路廣場、市政用地、綠化及特殊用地等用水量變化幅度不大,額且隨著規劃年限的延伸增長幅度有限。在選用指標時,特大城市、大城市及南方沿海經濟開放城市等可取上限值,北方城市及中小城市可取下限值。指標值見表2.2.5-4。
    在使用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時,有以下幾點說明
    (1)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適用與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在總體規劃中,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一般只到大類,各類用地中各種細致分類或用地中具體功能還未規定 ,這與城市詳細規劃有明顯差別。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詳細規劃的額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的各項建設做出具體規劃。在詳細規劃中,城市建設用地分類至中、小類,而且由于在建設用地中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不同以及建設項目不同都會導致用水量指標有較大差異。因此,詳細規劃階段預測用水量時不宜采用本規范的“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要求并結合已經落實的建設項目進行研究,選擇合理的用水量指標進行計算。
    (2)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是通用性指標。《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是一本通用規范。我國幅員遼闊,城市眾多,由于城市性質、規模、地理位置、經濟發達程度、居民生活習慣等因素影響,各城市的用水量指標差異很大。為使“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成為全國通用性指標,我們首先將調查資料中特大及特小值舍去,在推薦用水量指標時都給于一定的范圍,并給出選用原則。對于具有特殊情況或特殊需求的城市,應根據本規范提出的原則,結合城市的具體條件對用水量指標做出適當的調整。
    (3)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是規劃指標,不是工程設計指標。在使用本指標時,應根據各自城市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從指標范圍中選擇比較適宜的值。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劃的不斷修改(編),指標也應不斷的修正,從而對規劃實施起到指導作用。
    2.2.6城市水資源平衡系指所能提供的符合水質要求的水量和城市年用水總量之間的平衡。城市年用水總量為城市平均日用水量乘以年供水天數而得。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所得的城市用水量為最高日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和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稱日變化系數,日變化系數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而遞減。表
    2.2.6中的數值是參照《室外給水設計規范》修編中大量的調查統計資料推算得出。在選擇日變化系數石刻結合城市性質、城市規模、工業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及氣候等因素進行確定。
    2.2.7工礦企業和公共設施的自備水源用水是城市用水量的一部分,雖然不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但對城市水資源的供需平衡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對自備水源的取水水源、取水量等統一規劃,提出明確的意見。
    規劃期內未經明確同意采用自備水源的企業應從嚴控制興建自備水源。
    2.2.8除自備水源外的城市爹部分用水量 應根據有關部門的相應規劃納入城市用水量,統一進行水資源平衡。
    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鄉鎮工業用水一般屬于城市第二部分用水,但有些城市周圍的農村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資源缺乏,無法自行解決生活、工業用水、在有關部門統一安排下可納入城市統一供水范圍。
    3  給水范圍和規模
    3.0.1按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區是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城市給水工程規劃將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作為工作重點,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符合本規范1.0.3條的要求。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地區,可提出水源選擇,給水規模預測等方面的意見。
    3.0.2城市給水水源地距離城市較遠且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時,應把水源地及輸水管劃入給水工程規劃范圍內.當超出本市轄區范圍時,應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輸水管線沿線的城鎮、工業區、開發區等需統一供水時,經與有關部門協調后可一并列入給水工程規劃范圍,但一般只考慮增加取水和輸水工程的規模,不考慮沿線用戶的水廠設置。
    3.0.3明確給水規模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城市最高用水量確定。根據給水規模可進行給水系統中各組成部分的規劃設計。但給水規模中未包括水廠的自用水量 和原輸水管線的漏失水量,因此取輸水工程的規模應增加上述兩部分水量,凈水工程應增加水廠自用水量。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給水規模按規劃期末城市所需要的最高用水量確定,市規劃期末城市供水設施應具備的生產能力。規劃給水規模和給水工程建設規模含義不同。建設規模 可根據規劃給水規模的要求,在建設實踐和建設周期上分期安排和實施。給水工程的建設規模應有一定的超前性。給水工程建成投產后,應能滿足延續一個時段的城市發展的需求,避免剛建成投產又出現城市用水供不應求的情況發生。
    3.0.4一般情況下工業用水和公共設施用水應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絕大多數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水的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的要求。但對于城市中用水量特別大,同時水質要求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工礦企業和公共設施用水,應根據城市水資源的供水系統等的具體條件明確這部分水是納入城市統一供水的范疇還是要求這些企業自備水源供水。如由城市統一供水,則應明確是供給城市給水工程同一水質的水,還是根據企業的水質要求分支供水。一般來說,當這些企業自成格局且附近有水質水量均符合要求的水源時,可自建自備水源;當城市水資源并不豐富,而城市給水工程設施有能力時,宜統一供水。
    當自備水源的水質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企業職工的生活飲用水應納入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水的范圍。
    當企業位置雖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目前城區未擴展到那里且距水廠較遠,近期不可能為該單位單獨鋪設給水管時,也可建自備水源,但宜在規劃中明確對該企業今后供水的安排。
    4  給水水質和水壓
    4.0.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是國家制定的關于生活飲用水水質的強制性法規。由城市統一供給和自備水源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均應符合該標準。
    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第53號令《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指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強調二次供水設施應保證不使生活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由于我國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已逐漸與國際接軌,因此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最低標準。
    4.0.2~4.0.3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文明衛生水平,為此對一些重要城市提高了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一般認為:歐洲共同體飲用水水質指令及美國安全用水法可作為國際先進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執行的水質準則可理解為國際水平。
    本規范附錄A中列出了生活飲用水水質的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二級指標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擬訂的水質標準和我國國家環保局確定的“水中優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單”(14類68種),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16項水質目標;一級指標參考歐共體水質指令,并根據1991年底參加歐共體經濟自由貿易協會國家的供水聯合體提出的對歐共體水質標準的“建議書”以及我國“水中優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單”,按需要和可能增加水質目標38項。進行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時,城市統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根據條文要求的城市統一供水的水量和城市性質,分別執行一級指標或二級指標。
    4.0.4本條所指城市統一供給的其他用水為非生活飲用水,這些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相應的用水水質標準。
    4.0.5提出城市給水工程的供水水壓目標。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相當于將水送至6層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頭。用戶接管點系配水管網上用戶接點處。目前大部分城市的配水管網為生活、生產、消防合一的管網,供水水壓為低壓制,不少城市的多層建筑屋頂上設置水箱,對晝夜用水量的不均勻情況進行調節,以達到較低壓力的條件下也能滿足白天供水目的。但屋頂水箱普遍存在著水質二次污染、影響城市和建筑景觀以及不經濟等缺點,為此本規范要求適當提高供水水壓,以達到六層建筑由城市水廠直接供水或由管網中加壓泵站加壓供水,不再在多層建筑上設置水箱的目的。高層建筑所需的水壓不宜作為城市的供水水壓目標,仍需自設加壓泵房供水,避免導致投資和運行費用的浪費。
    5  水源選擇
    5.0.1水源選擇是給水工程規劃的關鍵。在進行總體規劃時應對水資源作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現有資料的收集工作,以便盡可能使規劃符合實際。若沒有水源可靠性的綜合評價,將會造成給水工程的失誤。確保水源水量和水質符合要求是水源選擇的首要條件。因此必須有可靠的水資源勘察或分析研究報告作依據,為防止對后續的規劃設計工作和城市發展產生誤導作用,應進行必要的水資源補充勘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綜合功能”。因此,城市給水水源的選擇應以區域或流域水資源規劃及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為依據,達到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目的。缺水地區,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要求的水體往往是多個城市的供水水源。而各城市由于城市的發展而導致的用水量增加又會產生相互間的矛盾。因此,規劃城市用水量的需求應與區域或流域水資源規劃相吻合,應協調好與周圍城市和地區的用水量平衡,各項用水應統一規劃、合理分配、綜合利用。
    城市給水水源在水質和水量上應滿足城市發展的需求,給水工程規劃應緊扣城市總體規劃中各個發展階段的需水量,安排城市給水水源,若水源上足應提出解決辦法。
    5.0.2明確選用地表水作為城市給水水源時,對水源水量的要求。
    城市給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證率可采用90%~97%,水資源較豐富地區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證率宜取上限,干旱地區、山區(河流枯水季節徑流量很小)及小城鎮的枯水流量保證率宜取下限。當選擇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滿足保證率要求時,應采取選擇多個水源,增加水源調蓄設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來保證滿足供水要求。
    5.0.3明確選用地表水作為城市給水水源時,城市給水水源的衛生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中有關水源方面的規定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的規定。若水源水質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要求,同時無其他水源可選時,在水廠的常規凈水工藝前或后應設置預處理或深度處理設施,確保水廠的出水水質符合本規范第4.0.1,4.0.2,4.0.3條的規定。
    5.0.4貫徹優水優用的原則,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地下水應優先作為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為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水源枯竭,強調取水量應小于允許開采量或采用回灌等措施。
    5.0.5本條強調水資源的利用。低于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原水,一般可作為城市第二部分用水(除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外)的水源,原水水質應與各種用途的水質標準相符合。
    5.0.6提出水資源不足,但經濟實力較強、技術管理水平較高的城市,宜設置城市回用水系統。城市回用水不質應符合《城市污水回用設計規范》(CECS61:94)、《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CJ25.1)等法規和標準,用作相應和各種用水。
    5.0.7由于我國沿海和海島城市往往淡水資源十分緊缺,為此提出可將海水 經處理用于工業冷卻和生活雜用水(有條件的城市可將海水淡化作居民飲用),以解決沿海城市和海島城市缺乏淡水資源的困難。海水用于城市各項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各項用水相應的水質標準。
    6  給水系統
    6.1給水系統布局
    6.1.1為滿足城市供水的要求,給水系統應在水質、水量、水壓三方面滿足城市的需求。給水系統應結合城市具體情況合理布局。
    城市給水系統一般由水源地、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及增壓泵站等幾部分組成,在滿足城市用水各項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的給水系統布局對降低基建造價、減少運行費用、提高供水安全性、提高城市抗災能力等方面是極為重要的。規劃中應十分重視結合城市的實際情況,充分利用有利的條件進行給水系統合理的布局。
    6.1.2城市總體規劃往往是在城市現狀基礎上進行的,給水工程規劃必須對城市現有水源的狀況、給水設施能力、工藝流程、管網布置以及現有給水設施有否擴建可能等情況有充分了解。給水工程規劃應充分發揮現有給水系統的能力,注意使新老給水系統形成一個整體,做到既安全供水,又節約投資。
    6.1.3提出了在城市地形起伏或規劃范圍廣時可采用分區、分壓給水系統。一般情況下供水區地形高差大且界線明確宜于分區時,可采用并聯分壓系統;供水區呈狹長帶形,宜采用串聯分壓系統;大、中城市宜采用分區加壓系統;在高層建筑密集區,有條件時宜采用集中局部加壓系統。
    6.1.4提出了城市在一定條件下可采用分質給水系統。包括:將原水分別經過不同處理后供給對水質要求不同的用戶;分設城市生活飲用水和污不回用系統,將處理后達到水質要求的再生水供給相應的用戶;也可采用將不同的水源分別處理后供給相應用戶。
    6.1.5大、中城市由于地域范圍較廣,其輸配水管網投資所占的比重較大,當有多個水源可供利用時,多點向城市供不可減少配水管網投資,降低水廠水壓,同時能提高供水安全性,因此宜采用多水源給水系統。
    6.1.6水廠的取、送水泵房的耗電量較大,要節約給水工程的能耗,往往首先從取、送水泵房著手。當城市有可供利用的地形時,可考慮重力輸配水系統,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勢能,達到節約輸配水能耗,減少管網投資,降低水廠運行成本的目的。
    6.2給水系統布局
    6.2.1提出了給水系統中工程設施的地質和防洪排澇要求。
    給水系統的工程設施所在地的地質要求良好,如設置在地質條件不良地區(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既影響設施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整個城市的生產活動和生活秩序,又增加建設時的地基處理費用和基建投資。在選擇地表水取水構筑物的設置地點時,應將取水構筑物設在河岸、河床穩定的地段,不宜設在沖刷、尤其是淤積嚴重的地段,還應避開漂浮物多,冰凌多的地段,以保證取水構筑物的安全。
    給水工程為城市中的重要基礎設施,在城市發生洪澇災害時為減少損失,為避免疫情發生以及為救災的需要,首先應恢復城市給水系統和供電系統,以保障人民生活,恢復生產。按照《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CJJ50),給水系統主要工程設施的防洪排澇等級應不低于城市設防的相應等級。
    6.2.2提出了長距離輸水管線的規劃原則要求。同時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
    6.2.3提出了市區配水管網布置的要求。為了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發展,管網工程可以分期實施,近期可先建成枝狀,城市邊遠區或新開發區的配水管近期也可為枝狀,但遠期均應連接成環狀網。
    6.2.4提出了主要給水工程設施的供電要求。
    6.2.5提出了給水系統中調蓄設施的容量要求。
    6.2.6提出了給水系統中的抗震要求和設防標準。
    7  水源地
    7.0.1提出水源地必須設置在又紅又專滿足取水的水量、水質要求的地段,并易于實施環境保護。對于那些雖然可以作為水源地,但環保措施實施困難,或需大量投資才能達到目的的地段,應慎重考慮。
    7.0.2地表水水體具有作為城市給水水源、城市排水受納體和泄洪、通航、水產養殖等多種功能。環保部門為有利于地表水水體的環境保護,發揮其多種功能的作用,協調水體上下游城市的關系,對地表水水體進行合理的功能區劃,并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頒布施行。當選用地表水作為城市給水水源時,水源地應位于水體功能區劃規定的取水段。為防止水源地受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污染,水源地的位置應選擇在城鎮和工業區的上游。
    按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規定“生活飲用水的不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中規定的II類標準。
    7.0.3提出地下水水源地的選擇原則。
    7.0.4提出水源為高濁度江河時,水源地選擇原則。同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范》(CJJ40)的規定。
    7.0.5提出感潮江河作水源時,水源地的選擇原則。
    7.0.6提出湖泊、水庫作水源時,水源地的選擇原則。同是符合《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范》(CJJ32)的要規定。
    7.0.7本條提出了確定水源地用地的原則和應考慮的因素。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種類(地表水、地下水、水庫水等)、取水方式(岸邊式、纜車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滲渠等)、輸水方式(重力式、壓力式)、給水規模大小以及是否有專用設施(避砂峰、咸潮的調蓄設施)和是否有凈水預處理構筑物等有關,需根據水源實際情況確定用地。同時應遵循本規范1.0.7條規定。
    確定水源地的同時應提出水源地的衛生防護要求和采取的具體措施。
    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當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達到相應的標準。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II類和III類標準。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
    8  水廠
    8.0.1提出對地表水水廠位置選擇的原則要求。
    水廠的位置應根據給水系統的布局確定。但水廠位置是否恰當則涉及給水系統布局的合理性,同時對工程投資、常年運行費用將產生直接的影響。為此,應對水廠位置的確定作多方面的比較,并考慮廠址所在地應不受洪水威脅,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交通便捷,供電安全可靠,生產廢水處置方便,衛生環境好,利于設立防護帶,少占良田等因素。
    8.0.2提出對地表水水廠凈水工藝選擇的規劃原則要求。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中規定的一級水源水,只需經簡易凈水工藝(如過濾),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飲用。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中規定的二級水源水,說明水質受輕度污染,可以采用常規凈水工藝(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進行處理;水質比二級水源水差的水,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利用時,在毒理性指標沒超過二級水源水標準的情況下,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如在常規凈水工藝前或后增加預處理或深度處理)。地表水水廠均宜考慮生產廢水的處理和污泥的處置,防止對水體的二次污染。
    8.0.3提出了特殊原水應接連加相應的處理設施。如含藻水和高濁度水可根據相應規范的要求增設預處理設施;原水存在不定期污染情況時,宜在常規處理前增加預處理設施或在常規處理后增加深度處理設施,以保證水廠的出水水質。
    8.0.4提出地下水水廠位置選擇的原則要求。
    8.0.5提出當地下水中鐵、錳、氟等無機鹽類超過規定標準時應考慮除鐵、除錳和除氟的處理設施。
    8.0.6提出地表水、地下水水廠的控制用地指標。此指標系《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中規定的凈配水廠用地控制指標。
    水廠周圍設綠化帶用利于水廠的衛生防護和降低水廠的噪聲對周圍的影響。
    9  輸配水
    9.0.1提出城市給水系統原水輸水管(渠)的規劃原則。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圍環境污染,又存在滲漏和水量不易保證等問題,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輸送城市給水系統的原水。
    9.0.2~9.0.3提出確定城市輸配水管管徑和走向的原則。因輸、配水管均為地下隱蔽工程,施工難度和影響面大,因此,宜按規劃期限要求一次建成。為結合近期建設,節省近期投資,有些輸、配水管可考慮雙管或多管,以便分期實施。給水工程中輸水管道所占投資比重較大,因此城市輸水管道應縮短長度,并沿現有或規劃道路鋪設以減少投資,同時也便于維修管理。
    城市配水干管沿規劃或現有道路布置既方便用戶接管,又可以方便維修管理。但宜避開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免維修時影響交通。
    9.0.4輸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鐵路、高速公路、河流、山體等障礙物時,選位要合理,應在方便操作維修的基礎上考慮經濟性。規劃時可參照《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有關條文。
    9.0.5本條規定了泵站位置選擇原則和用地控制指標。
    城市配水管網中的加壓泵占靠近用水集中地區設置,可以節省能源,保證供水水壓。但泵站的調節水池一般占地面積較大,且泵站在運行中可能對周圍造成噪聲干擾,因此宜和綠地結合。若無綠地可利用時,應在泵站周圍設綠化帶,既用利于泵站的衛生防護,又可降低泵站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用地指標系《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中規定的泵站用地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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