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價格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規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核算,促進城市供水企業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2號令)、《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30號令)《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企業的成本、費用進行調查、審核和核算等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具體事務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供水成本。
第五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科學和合理的原則。
(一)各項成本、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應計入定價成本。
(二)各項成本、費用必須以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為依據。
(三)嚴格區分主營、非主營業務成本、費用,客觀地歸集企業在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凡與供水無關的支出,一律不能計入定價成本。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如物耗指標、產銷差率、管網漏失率、企業定員及工資水平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一定區域范圍內社會公允的水平等;共同費用分攤方法和分攤比例要合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價格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規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核算,促進城市供水企業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2號令)、《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30號令)《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企業的成本、費用進行調查、審核和核算等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具體事務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供水成本。
第五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科學和合理的原則。
(一)各項成本、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應計入定價成本。
(二)各項成本、費用必須以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為依據。
(三)嚴格區分主營、非主營業務成本、費用,客觀地歸集企業在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凡與供水無關的支出,一律不能計入定價成本。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如物耗指標、產銷差率、管網漏失率、企業定員及工資水平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一定區域范圍內社會公允的水平等;共同費用分攤方法和分攤比例要合理。
第二章 成本、費用項目及相關審核標準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救濟性捐贈;
(三)各種資本性支出,即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資產使用性能的費用;
(四)對外投資支出;
(五)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不得計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成本信息資料。
城市供水價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費、原材料、動力、人工成本、固定資產折舊、機物料消耗、管網修理費、制造費用、外購成品水費用等成本項目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項目。
第八條 生產成本項目
(一)水費,包括原水費。
1、原水費,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向原水供應單位購買原水所支付的費用。
2水利工程水費(水資源費),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支付的水資源有償使用費。
(二)原材料,包括消毒藥劑、混凝藥劑等。
1、消毒藥劑費,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費用。
2、混凝藥劑費,指用于凈水而投入的硫酸鋁、三氯化鐵等混凝劑、助凝劑、膜、活性炭等的費用。
(三)動力,包括基本電費和電度電費。
1、基本電費,指供電企業按供水(或制水)企業變壓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電費。
2、電度電費,指供電企業按供水(或制水)企業實際消耗的抄見動力電量和單位電價計算收取的電費。
(四)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輸配環節中,所有從業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用之和。
1、工資性費用,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人工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2、福利費,指企業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職工集體福利基金。
(五)外購成品水費用,指直接從外部購入,并通過城市配水管網直接供給用戶的自來水的費用。
(六)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以及其他非生產車間的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費,指企業廠房、設備、管網等按《工業企業財務制度》所規定的分類折舊率按月提取的折舊額。
第九條 期間費用項目
(一)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救濟性捐贈;
(三)各種資本性支出,即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資產使用性能的費用;
(四)對外投資支出;
(五)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不得計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成本信息資料。
城市供水價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費、原材料、動力、人工成本、固定資產折舊、機物料消耗、管網修理費、制造費用、外購成品水費用等成本項目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項目。
第八條 生產成本項目
(一)水費,包括原水費。
1、原水費,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向原水供應單位購買原水所支付的費用。
2水利工程水費(水資源費),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支付的水資源有償使用費。
(二)原材料,包括消毒藥劑、混凝藥劑等。
1、消毒藥劑費,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費用。
2、混凝藥劑費,指用于凈水而投入的硫酸鋁、三氯化鐵等混凝劑、助凝劑、膜、活性炭等的費用。
(三)動力,包括基本電費和電度電費。
1、基本電費,指供電企業按供水(或制水)企業變壓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電費。
2、電度電費,指供電企業按供水(或制水)企業實際消耗的抄見動力電量和單位電價計算收取的電費。
(四)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輸配環節中,所有從業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用之和。
1、工資性費用,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人工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2、福利費,指企業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職工集體福利基金。
(五)外購成品水費用,指直接從外部購入,并通過城市配水管網直接供給用戶的自來水的費用。
(六)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以及其他非生產車間的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費,指企業廠房、設備、管網等按《工業企業財務制度》所規定的分類折舊率按月提取的折舊額。
第九條 期間費用項目
(一)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
(二)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生產銷售自來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措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等。
第十條 成本核算的標準
(一)供水企業的生產分制水和輸配兩個環節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將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廠之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輸配成本指水廠出水表(不含水表費用)到貿易表(含貿易表費用)之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實行產供銷一體化管理的自來水公司,應將管網折舊、檢修人員工資及設備費用納入輸配成本的相關項目中核算。
1、原水費核算。原水費按進水量和原水價格計算,根據實際發生數直接計入成本。
原水價格包括水資源費的,應將水資源費提出單獨計入“水資源費”項目中。
2、動力的核算。動力應按受益部門消耗電量和規定的價格計算應負擔的電費。基本生產和增壓設施的動力用電,可按基本電費、電度電費、線路損耗科目進行核算。輔助生產的動力,照明應分別裝表,按實核算。
3、主要材料核算。應當根據原材料的不同品種,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標準的主要材料耗用數,直接計入成本,但不能超過該項行業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水平。
4、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年限按不短于《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年限中值計提;多用途的固定資產,應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攤折舊。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5、工資核算。各環節人員工資,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人工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其工資水平可以參照當年統計部門統計公布的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核定,但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1.5倍。
年末從業人員人數,指年末在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員。年末在職職工人數,指年末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等。內退人員及工資,在公司管理人員及工資中反映。
各環節的人員數,未超員的,據實核定;超員的,按建設部《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中規定的勞動定員標準核定。
6、福利費核算。按規定以工資的一定比例計提,但最高不得超過發放工資額的14%。
7、外購成品水費用核算。外購成品水費用應根據計量儀器記錄的購水量及經價格權限部門核定的價格進行計算,根據實際發生數直接計入成本。
(二)供水(或制水)企業的主營業務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項目。
1、管理費用核算。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咨詢費、審計費、綠化費、土地使用費、業務招待費、經批準轉銷有流動資產經營性盤虧和毀損的凈損失、企業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1)業務招待費,指供水企業為招待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審核中,全年銷售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銷售收入的0.5%核定,超過1500萬元的,按不超過該部分的0.3%核定。
(2)社會保險費,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核定。
(3)職工教育經費,最高按發放工資總額的1.5%核定。
(4)工會經費,最高按發放工資總額的2%核定。
(5)住房公積金,按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的核定數計入成本。
(6)房產稅,一般按房屋原值×70%×1.2%計算。
(7)車船使用稅,一般根據車船的噸位計算。
(8)土地使用稅,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稅收數額計算。
(9)印花稅,指形成合同關系后按交易種類收取的稅金。
2、財務費用核算。財務費用核算內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利息,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以及其他費用。
貸款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3、銷售費用核算。銷售費用的核算內容一般包括:屬于銷售過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資及福利費、折舊、修繕費、水電費、抄表費、8層樓以上增壓費(28米)、辦公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運輸費、印刷費、業務宣傳費等各項費用。
4、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按照兩項合計不超過審核后供水生產成本的30%據實核定,超過30%的部分相應核減,未超過的不予核增。
第十一條 與成本核算相關指標。
(一)企業所有權類型、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本構成,按當年的實際情況選擇填報。
(二)國有資本,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
(三)主營業務凈利潤,計算公式為:
主營業務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期間費用-主營業務銷售稅金及附加
(四)凈資產利潤率,指主營業務凈利潤與企業凈資產(即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五)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總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數所得的數值。
(六)實際日綜合生產能力,指按供水設施取水、凈化、送水、出廠輸水干管等環節實際測定計算的日綜合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主確定能力。
(七)年供水總量,指水廠全年實際供出水量(即輸出水量減回流水量之差),生產耗水量不包括在內。
(八)年售水總量與年銷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全年實際銷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繳水量(應收賬款),不包括不收費供水量(無論是否計量)。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及各項收費、附加和基金。
(九)公共用水售水量與銷售收入,指已實行計量并計算銷售收入的公共設施、消防、綠化、環衛等的用水量和收入
(十)產銷差率=(年供水總量-年售水總量)÷年供水總量×100%
(十一)漏損水量,指在供水過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屬設施破損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竊水量以及水表失靈少計算的水量。
漏損水量=年供水總量-年售水總量-年不收費供水量
漏損率=漏損水量÷年供水總量×100%
(十二)生產耗水量,指水廠生產工藝過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
(十三)ф75mm以上管網長度,指出廠水表與貿易水表之間,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網總長度,已經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網不計入其中。
(十四)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設施供給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
(十五)供水區域面積,指供水管網復蓋區域。
(十六)凈水構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懸浮固體和膠體雜質等為主要目的構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過濾池等
(十七)管網平均已使用年限,計算公式為:
管網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
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網,Ni表示該段管網已使用年限,Li表示該段管網長度(公里)
(十八)城市供水價格,指自來水最終到達各類用戶的含稅價格,其中包括污水處理費及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
(十九)城市供水平均價格,指按各類用水到戶價與用水量加權平均計算的到戶價。
(二十)各指標計算的時間均以會計年度的時間為期限。
第十二條 自來水完全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核算
(一)完全總成本,指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生產經營自來水產品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以及銷售稅金及附加。
完全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
(二)單位完全成本。單位完全成本以售水總量作為計算對象:
單位完全成本=完全總成本÷售水總量
(三)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及單位售水成本。為反映漏損率對供水成本的影響,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漏損率(15%)計算售水量及單位售水成本,實際漏損率低于標準值的,不計算該指標。
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實際年售水量+年供水量×(實際漏損率-15%)
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單位售水成本=實際完全成本÷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我省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的供水企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定區域范圍是指省轄市以上市行政區域范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同行業平均水平是由各省轄市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項目指標。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附:
1、城市供水企業基本情況表
2、城市供水企業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表
3、城市供水企業期間費用明細表
4、城市供水企業勞動工資明細表
5、城市供水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表
(三)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措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等。
第十條 成本核算的標準
(一)供水企業的生產分制水和輸配兩個環節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將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廠之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輸配成本指水廠出水表(不含水表費用)到貿易表(含貿易表費用)之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實行產供銷一體化管理的自來水公司,應將管網折舊、檢修人員工資及設備費用納入輸配成本的相關項目中核算。
1、原水費核算。原水費按進水量和原水價格計算,根據實際發生數直接計入成本。
原水價格包括水資源費的,應將水資源費提出單獨計入“水資源費”項目中。
2、動力的核算。動力應按受益部門消耗電量和規定的價格計算應負擔的電費。基本生產和增壓設施的動力用電,可按基本電費、電度電費、線路損耗科目進行核算。輔助生產的動力,照明應分別裝表,按實核算。
3、主要材料核算。應當根據原材料的不同品種,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標準的主要材料耗用數,直接計入成本,但不能超過該項行業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水平。
4、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年限按不短于《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年限中值計提;多用途的固定資產,應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攤折舊。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5、工資核算。各環節人員工資,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人工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其工資水平可以參照當年統計部門統計公布的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核定,但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1.5倍。
年末從業人員人數,指年末在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員。年末在職職工人數,指年末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等。內退人員及工資,在公司管理人員及工資中反映。
各環節的人員數,未超員的,據實核定;超員的,按建設部《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中規定的勞動定員標準核定。
6、福利費核算。按規定以工資的一定比例計提,但最高不得超過發放工資額的14%。
7、外購成品水費用核算。外購成品水費用應根據計量儀器記錄的購水量及經價格權限部門核定的價格進行計算,根據實際發生數直接計入成本。
(二)供水(或制水)企業的主營業務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項目。
1、管理費用核算。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咨詢費、審計費、綠化費、土地使用費、業務招待費、經批準轉銷有流動資產經營性盤虧和毀損的凈損失、企業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1)業務招待費,指供水企業為招待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審核中,全年銷售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銷售收入的0.5%核定,超過1500萬元的,按不超過該部分的0.3%核定。
(2)社會保險費,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核定。
(3)職工教育經費,最高按發放工資總額的1.5%核定。
(4)工會經費,最高按發放工資總額的2%核定。
(5)住房公積金,按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的核定數計入成本。
(6)房產稅,一般按房屋原值×70%×1.2%計算。
(7)車船使用稅,一般根據車船的噸位計算。
(8)土地使用稅,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稅收數額計算。
(9)印花稅,指形成合同關系后按交易種類收取的稅金。
2、財務費用核算。財務費用核算內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利息,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以及其他費用。
貸款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3、銷售費用核算。銷售費用的核算內容一般包括:屬于銷售過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資及福利費、折舊、修繕費、水電費、抄表費、8層樓以上增壓費(28米)、辦公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運輸費、印刷費、業務宣傳費等各項費用。
4、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按照兩項合計不超過審核后供水生產成本的30%據實核定,超過30%的部分相應核減,未超過的不予核增。
第十一條 與成本核算相關指標。
(一)企業所有權類型、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本構成,按當年的實際情況選擇填報。
(二)國有資本,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
(三)主營業務凈利潤,計算公式為:
主營業務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期間費用-主營業務銷售稅金及附加
(四)凈資產利潤率,指主營業務凈利潤與企業凈資產(即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五)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總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數所得的數值。
(六)實際日綜合生產能力,指按供水設施取水、凈化、送水、出廠輸水干管等環節實際測定計算的日綜合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主確定能力。
(七)年供水總量,指水廠全年實際供出水量(即輸出水量減回流水量之差),生產耗水量不包括在內。
(八)年售水總量與年銷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業全年實際銷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繳水量(應收賬款),不包括不收費供水量(無論是否計量)。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及各項收費、附加和基金。
(九)公共用水售水量與銷售收入,指已實行計量并計算銷售收入的公共設施、消防、綠化、環衛等的用水量和收入
(十)產銷差率=(年供水總量-年售水總量)÷年供水總量×100%
(十一)漏損水量,指在供水過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屬設施破損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竊水量以及水表失靈少計算的水量。
漏損水量=年供水總量-年售水總量-年不收費供水量
漏損率=漏損水量÷年供水總量×100%
(十二)生產耗水量,指水廠生產工藝過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
(十三)ф75mm以上管網長度,指出廠水表與貿易水表之間,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網總長度,已經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網不計入其中。
(十四)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設施供給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
(十五)供水區域面積,指供水管網復蓋區域。
(十六)凈水構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懸浮固體和膠體雜質等為主要目的構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過濾池等
(十七)管網平均已使用年限,計算公式為:
管網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
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網,Ni表示該段管網已使用年限,Li表示該段管網長度(公里)
(十八)城市供水價格,指自來水最終到達各類用戶的含稅價格,其中包括污水處理費及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
(十九)城市供水平均價格,指按各類用水到戶價與用水量加權平均計算的到戶價。
(二十)各指標計算的時間均以會計年度的時間為期限。
第十二條 自來水完全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核算
(一)完全總成本,指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生產經營自來水產品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以及銷售稅金及附加。
完全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
(二)單位完全成本。單位完全成本以售水總量作為計算對象:
單位完全成本=完全總成本÷售水總量
(三)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及單位售水成本。為反映漏損率對供水成本的影響,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漏損率(15%)計算售水量及單位售水成本,實際漏損率低于標準值的,不計算該指標。
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實際年售水量+年供水量×(實際漏損率-15%)
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單位售水成本=實際完全成本÷按標準漏損率調整的售水量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我省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的供水企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定區域范圍是指省轄市以上市行政區域范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同行業平均水平是由各省轄市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項目指標。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附:
1、城市供水企業基本情況表
2、城市供水企業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表
3、城市供水企業期間費用明細表
4、城市供水企業勞動工資明細表
5、城市供水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