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陳宇 碧桂園兩住戶因一條爆裂的水管鬧上法庭。單獨向7樓住戶供水的入墻水管爆裂,導致低層的章先生屋內進水,章先生起訴索賠。盡管7樓住戶辯稱水管建設、管理不是他的責任,但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認為,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盡量避免損害,造成損害的則需賠償,支持章先生賠償要求。
北滘鎮碧桂園西苑某棟,章先生住3樓,佟先生住7樓。2013年2月28日凌晨,章先生墻內水管爆裂,導致室內進水損失7158元。該樓的供水管分成24條,裝在墻內通向各家各戶。事故中漏水的那條水管單獨向佟先生家供水。章先生因此要求佟先生賠償財產損失,雙方協商不成,章先生告上法庭。
一審中,順德法院審理認為,結合物權法相關規定,因佟先生房屋用水管線在通過章先生房屋處墻壁內損壞,造成章先生財產損失7158元,法院支持章先生賠償的要求。佟先生若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另行主張權利。
佟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并提出事故中漏水的水管是開發商碧桂園投資建設的,投資利益都歸碧桂園,與業主無關。且水管爆裂的地方屬于小區“公共區域”,不在他的物權范圍內。
在近日下達的二審判決中,佛山中院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案涉漏水管道系單獨向住戶佟先生供水,佟先生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故維持原判。法院還表示,佟先生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如認為其他人(碧桂園公司)應承擔責任的,可另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