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盛天物業”補交水費2.3萬余元
本報訊(記者彭躍東)3月16日,記者從沈陽水務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沈陽市盛天房產物業經營有限公司因私自在水表前接設管線,供給出租的自行車庫使用自來水,被自來水東陵營業處(現為自來水沈河第二營業處)告上法庭。最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盛天物業”補交水費23040元及相應的水費滯納金。據了解,這是沈陽首例經法院終審判決的竊水案件。
據自來水沈河第二營業處打擊竊水辦公室主任周建介紹,去年6月份,自來水東陵營業處在用水檢查中發現,位于沈河區富民街公務員小區自行車庫水管從盛天物業公司房間水表前接管用水,系用水不走水表,屬于《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的竊水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去年6月21日,自來水東陵營業處向盛天物業公司下達《違法用水通知書》,讓其補交水費23040元,限于6月27日交納,否則收取滯納金。但盛天物業公司一直拒交。去年9月21日,自來水東陵營業處將盛天物業公司起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1日,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盛天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自來水東陵營業處水費23040元,并從9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欠款額的日3%。交納滯納金。盛天物業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水費應由自行車庫的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承擔”。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自行車庫是上訴人盛天物業公司于2008年7月1日租賃給他人使用至今。本案屬于民事糾紛,涉案爭議的自來水的使用來自于盛天物業公司名下的水表前接出。該表前的水管應當由盛天物業公司負責管理,而該公司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用表前接出的水管讓他人使用自來水,屬于非法行為,應當由盛天物業公司按照交納水費的相關規定承擔補交自來水費的民事責任。因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彭躍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