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網訊 自來水公司安裝水表時,竟然誤將陳先生的水表與另一戶業主的水表對調安裝,水費單也一直對調寄出,竟然四年后才發現這一情況。
據了解,自來水公司于2005年安裝水表時,誤將陳先生的水表與另一戶業主的水表對調安裝,水費單也一直對調寄出。直至今年4月,自來水公司發現錯誤后,才通知陳先生補交由2005年至2010年4月發生的水費差額574.97元。陳先生認為,對水表被更換、對調一直不知情,事隔四年要求補交水費差額實屬不合理,拒絕繳納。遂投訴到市消委會東區分會。該會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自來水公司調錯用戶水表,沒有履行維護和管理義務,屬服務中的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經調解,自來水公司同意承擔陳先生一半的水費差額。
市消委會法律顧問鄭萬臻認為,調錯水表的過錯源自自來水公司,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自來水公司承擔;此外,陳先生消費了某個噸數的自來水卻未為此付錢,也屬不當得利,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陳先生也應有所負擔。
據了解,自來水公司于2005年安裝水表時,誤將陳先生的水表與另一戶業主的水表對調安裝,水費單也一直對調寄出。直至今年4月,自來水公司發現錯誤后,才通知陳先生補交由2005年至2010年4月發生的水費差額574.97元。陳先生認為,對水表被更換、對調一直不知情,事隔四年要求補交水費差額實屬不合理,拒絕繳納。遂投訴到市消委會東區分會。該會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自來水公司調錯用戶水表,沒有履行維護和管理義務,屬服務中的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經調解,自來水公司同意承擔陳先生一半的水費差額。
市消委會法律顧問鄭萬臻認為,調錯水表的過錯源自自來水公司,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自來水公司承擔;此外,陳先生消費了某個噸數的自來水卻未為此付錢,也屬不當得利,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陳先生也應有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