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出現故障,造成住戶一度透支用水。買房人入住后發現這個問題,與自來水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復是:“你去找賣家,找不到就自認倒霉。”
這是北京市石景山區的張先生遇到的一件煩心事,讓他氣憤的是,水不是他透支的,讓他交錢自沒有道理,但自來水公司說:“不交就不給你修水表!”
迫于無奈,張先生不得不就范。日前,記者對這一事件進行了采訪。
水卡無字,竟然透支百余噸
2008年底,張先生購買了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套二手房,賣家將水、電、氣卡一并交付張先生。購買后,房屋一直空閑。2009年底,張先生入住,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2009年12月2日,張先生到石景山區自來水公司魯谷水站購水,插卡后發現水表沒有任何蜂鳴,水表上的液晶顯示屏也沒有任何顯示。張先生估計水表壞了,當即向魯谷水站反映。
2009年12月9日,魯谷水站讓張先生在家讀取水表上機械表盤的數字,他將表盤上“184”的數字告知魯谷水站。半小時后,魯谷水站電話告知說,這塊水表是2007年7月新裝的,于當年7月和9月兩次購水共53噸,現已使用184噸,透支了131噸。
“聽到這里,我就納悶,水表怎么可能透支呢?”張先生說,氣卡、電卡,只要里面沒字了,肯定會斷供,這是常識。既然水卡里沒有字了,為什么沒有斷供,而是繼續供水,以至于造成透支,“這恐怕冤不著住戶吧?”
盡管張先生解釋了一番,但魯谷水站說:“必須補繳透支的水費,否則不予維修。”
“水卡沒字,水表竟然能透支,這個現象確實夠怪的!”張先生說。
魯谷水站:“你自認倒霉吧”
關于水表透支的問題,記者進行了采訪。魯谷水站解釋:“原因是水表沒電了。水表沒電,水閥不能關閉;即使水卡沒字了,水表也會透支。”工作人員稱,水表是自來水公司的計量器具,用一兩年就沒電了,應當更換電池;如果住戶報修,自來水公司就會更換。
對于這一解釋,張先生認為,水表透支,說明水表壞了,是水表本身存在問題,透支的責任在于水表;既然水表是自來水公司的計量器具,責任就應由自來水公司負;既然自來水公司知道水表用一兩年就應更換電池,這塊水表從2007年7月到2009年12月已經使用超過兩年了,自來水公司為什么沒有及時給住戶更換電池?況且水卡“使用說明”也沒相關提示,住戶怎么可能知道?“這些都說明水表透支的責任在自來水公司,而不在住戶。”
張先生還告訴記者,之所以找魯谷水站解決這個問題,是因為買房后,他一直沒住,說明透支的水都是賣家使用的,而不是他使用的,與他無關,水費當然不應由他承擔。“不是我透支的,讓我交沒道理。”張先生說他去房屋中介公司找過賣家,但根本找不到。
盡管張先生多次向魯谷水站反映,得到的答復卻是,“水不能白用,不管是誰用的,水費都得出;你去找賣家,找不到賣家,只能自認倒霉。”
為不影響家里用水,迫于無奈,張先生只得先行補繳并非他透支使用的131噸水費,共計480元。隨即,自來水公司為他上門更換了一塊新水表。
多方確認,水表存在故障
通過魯谷水站無望解決,張先生將這一問題向石景山區自來水公司反映。
2009年12月10日,石景山區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孫先生接受了采訪。
“透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記者問。“公司調查后認為,水表沒電,水閥應當關閉,停止供水;水表透支是因為水壓沖開了水閥,才造成繼續供水透支。”孫先生說。
“既然是水壓沖開了水閥,說明水表存在質量問題,責任不在住戶,更何況住戶沒有用水,讓住戶交費是否合理?”
“水表雖然存在質量問題,但責任不在住戶,也不在自來水公司。”
“既然責任不在住戶,為什么要讓住戶交費?”
“誰來交費,那是住戶自己的事兒。”至于是誰的責任,孫先生沒有回答。記者注意到,水表沒電,水閥是關還是不關?關于這個問題,石景山區自來水公司和魯谷水站的解釋截然相反,前者說“關”,后者說“不能關”。
2009年12月16日,為了確認水表是否存在故障,記者與水表生產廠家深圳市華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取得聯系,該公司客服人員首先肯定,“透支是因為水表閥門有故障,造成透支用水”,并分析造成水表閥門的故障有多種因素:一是水表沒電,理論上應該關水閥,可能關,也可能關不實,繼續供水;二是其他原因,如電路漏電等,造成閥門無法關閉。
消協:住戶不應承擔透支水費
2009年12月17日,在多次反映之后,問題尚未解決,張先生向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消協當即受理。
2010年1月18日,北京市消協工作人員無奈地告訴張先生:“石景山區自來水公司尚未反饋,估計解決不了了。”
“一個月過去了,既不解決問題,也不予答復,根本不理這一茬。”消協工作人員說對方的態度讓他們很是郁悶。
采訪中,魯谷水站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遇到水表透支并非張先生一家,每年都有幾十起。“這是水表技術問題,正在改進,現在用的第二代水表比第一代好多了。”
就水表因故障引起透支的責任,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郎丹柯。他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確認是企業產品所造成的問題,經營者應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中消協法律顧問、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家邱寶昌律師接受采訪時說,從公平交易的角度而言,“誰用水,誰交費”,毋庸置疑。但就本案而言,透支是由于水表存在的故障所引起的,而水表是自來水公司經營生產提供的產品,且自來水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自來水公司難辭其咎,理應擔責。
邱寶昌強調,賣房人透支用水,理應賣房人交費,而自來水公司讓第三方即買房人承擔水費是沒有道理和依據的,自來水公司不能把透支所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第三方。“我認為住戶的要求是合理的,自來水公司應退還住戶不應當承擔的費用。”
“自來水公司承擔損失,公平嗎?”
對于記者的問題,邱寶昌解釋,根據《產品質量法》,水表存在質量問題,這個責任就應由水表生產廠家承擔,自來水公司應要求水表廠賠償損失。“水表出現這樣的故障每年都有幾十起,說明水表故障是一個普遍問題,自來水公司應找水表廠徹底消除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