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用事業領域率先引進民營資本改制的湖南汝城縣自來水公司,伴隨著合資的“成功”,合作三方都充滿怨尤。有專家撰文指出,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民營化的路徑比較和制度構建直接關系到民營化的成敗。
“可以洗澡了!老幺。”這次媽媽的聲音提高了八度,“再不洗,都要長虱子了。”上高二的范志成無奈地揉揉眼睛,嘴里嘟噥著……此刻,已經是凌晨。
這是湖南郴州汝城縣城九塘江區的一棟普通宿舍樓,因為自來水的壓力不夠,范家住五樓,家里的熱水器大多時間只是擺設。其實,“只要你住在三樓以上,就別想正常用水。”汝城縣委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率先在全國引進民營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自來水公司改制的汝城,種種矛盾并沒有因為民營資本的注入而化解,反而伴隨著合資的“成功”不斷升級。
幾年中一直為此事上訪的黃由儉手頭的控告資料有一大摞。“5年了,我們的問題還沒有解決。”黃由儉們的隊伍已經從原自來水公司離、退休職工群體,擴大到汝城縣離退休老同志。
“改制的方向絕對沒有錯,但現在矛盾這么突出,說明我們在改制中存在問題。”汝城縣建設局長葉青成告訴記者,他是去年才到這個任上的,“合資之后,我們對自來水公司的管理確實艱難,老百姓用水用得不舒服,建設局承受的壓力比誰都大。按約定,我們代表國有股份應該派駐財務人員到自來水公司,可是至今沒有派進去。”
民營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
汝城,位于湖南省東南邊,與廣東、江西兩省交界,是國家級扶貧縣。因北宋理學鼻祖周敦頤曾在此寫下千古名篇《愛蓮說》,汝城又被稱為“蓮城”。
官方資料顯示,2001年的汝城縣城人口近4萬。當時,該縣自來水供水能力僅為1.5萬立方米/日,且水質污染嚴重,制水成本較高。“自來水公司的生產能力和水源已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一位政府官員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介紹,當時預測,到2005年,縣城人口將超過8萬人,“目前汝城人口已經接近10萬。”
為解決用水矛盾,當時,汝城縣委、縣政府實施城鎮引水工程,組建由企業股、職工個人股、省引導資金、縣政府投資、民間個人股組成“汝城縣龍泉制水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000余萬元。明確由該公司負責將龍虎洞水庫的水引入縣城,并以該公司名義向上級爭取扶持資金。
2001年,湖南省計委將汝城縣自來水公司立項,作為全省城鎮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試點。翌年,汝城縣委、縣政府將自來水公司納入企業改制范圍,并決定將汝城縣城鎮引水工程引進外資合作——在全國率先有民營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
“2002年,在郴州市一個經濟工作會議上,從時任汝城縣委書記的口中得知汝城自來水公司要進行招商。”朱小波是郴州市政協委員,他回憶起介入汝城自來水公司改制的背景,并從“水專業”的角度告訴記者:“汝城自來水公司的問題主要是解決水質性缺水問題。”原自來水公司水源——黑龍潭河水污染嚴重,老百姓反映強烈。
朱告訴記者:“剛開始,還有一個名叫宋玉林的老板和我一起參與自來水公司的投資。”為了便于操作,與縣里有關方面達成共識,由宋玉林、朱小波出資4248萬元收購汝城縣龍泉制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宋玉林。
汝城縣人民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宋玉林和朱小波其時為郴州聯合工貿有限公司老板。
經證實,宋玉林是郴州市委原分管黨群工作的一位副書記的胞弟。宋的背景,一直為汝城百姓所詬病。“后來宋玉林把股份轉給了我,主要是覺得做這個利潤小、麻煩多。”朱小波解釋說。
在汝城坊間也有另外一種說法:“前兩年,郴州肅吏風暴很猛,宋迫于種種壓力,主動把股份轉讓。”
《合資合同》被指違法
2002年12月,作為乙方的郴州市聯合工貿有限公司和汝城縣建設局簽訂了重新共同組建汝城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的《合資合同》。
合同規定:“按有關程序變通辦理有限公司注冊手續……有限公司由乙方控股,并由乙方為主進行管理。”
出資方式則由甲方以原汝城自來水公司凈資產和國家撥款入股,乙方則以投資龍虎洞水庫引水至桂枝嶺水廠等雙方認可的新擴改建工程入股。
關于“投資回報與水價管理”問題則約定:乙方取得優先分配股分紅利至10%,剩余紅利甲方分配,公司投資回報率達到和超過10%后,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分配。
除此之外,還約定了股份公司的公司決策、管理權力以及董事長、財務管理等問題。
改制中,原汝城縣自來水公司的干部職工除5名副科以上干部調離公司外,對其余98人實行買斷工齡。但由乙方借資120萬元給甲方以解決部分職工安置問題。
然而,這份合同卻引起了汝城百姓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該合同違法。
“自來水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建設局是國家行政機關,建設局有什么權力簽訂這個合資合同?”黃由儉說,自己和很多老同事通過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后,發現這種做法違法、違規。
“合同沒有確定甲乙雙方究竟出多少股本金!”說這話的是宋慶昌,他曾擔任自來水公司的書記,是一個全程參與了桂枝嶺水廠建設的離休老干部。
與黃由儉、宋慶昌持同樣看法的,還有自來水公司原法人代表黃金林、時任建設局長等。
隨著矛盾的激化,汝城縣委、政府“高度重視”。2007年7月20日,一份署有汝城縣人民政府的調查報告顯示,自來水公司在改制過程中確實存在“內容與形式不一致、合同當事人主體不合格、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等問題,而且“縣建設局撤銷原自來水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報告清晰地顯現了汝城縣自來水公司企業股權變化脈絡。
千余萬國資“合法”消失
到2004年12月,汝城自來水有限公司的國有股資產總額為1003萬元,龍泉制水公司龍虎洞引水工程資產總額為1483萬元。同年底,“雙方確認”國有資產846萬元,占36.32%的股份;乙方龍泉制水有限公司1483萬元,占63.68%股份,為控股方。
2005年8月15日,甲方縣建設局所占股份減少到27%;乙方股份增加到73%。公司總資產減少到2220萬元。
“已經5年了,國有股實際上名存實亡,這么多年沒分得一分紅利,而乙方接管到2007年5月底,已經拿走590多萬元,平均每年150萬元暴利流入了個體老板的腰包!”曾任自來水公司法人代表的黃金林說。
“都是按照協議來的。”朱小波有著自己的說法,“我們投入了1600多萬,才占70%多的股份,而比較一下郴州其他縣自來水公司的情況,你就知道我們的價格比人家高多了!”朱說鄰近的桂東縣、永州的雙牌縣自來水公司賣給私人的價格低得多。
朱小波說:“那些老職工有的我連面都沒有見到,他們的退休金又不在我這里發。他們把我的名字寫在地上、墻上,要我滾出去,每天在后面咒我,誰愿意被人家這樣對待啊!現在汝城自來水管網破舊、水壓不夠,這些都需要投入,這種環境下,我們只能逐步投入。”
“為什么我們一定要堅持優先取得10%的紅利?這就是自來水生產的專業問題了。”朱小波告訴記者,自來水生產的過程完全是市場化,而供水價仍然是計劃經濟下的1.2元/噸,現在自來水生產成本已到了1.7元/噸。“企業投資是要追求回報的,如果我們的投入10%的利潤都得不到的話,投資也就失去了意義。按照約定,水價早就該調整,報告都打了幾年了,可是政府遲遲不動。”朱小波顯得有些無奈。
國債資金和引導資金屬于誰?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2003年到2006年,汝城縣以城鎮飲水工程名義向上級爭取到680萬元國債資金,這部分資金在資產評估時被列為乙方股金,占2005年底該公司總資產的29.3%。
像這類扶貧貸款以及國家引導資金究竟應該歸誰名下呢?
黃由儉拿出一摞法律書籍和資料擺在記者面前,說:“國債資金撥款是100%屬于全民的,國家體改委有明文規定。”老黃認為:“如果宋玉林、朱小波按協議真正出了4248萬元購買龍泉制水公司投資引水工程,那么680萬元國債資金按情理歸他們的股份還說得通。現在宋玉林、朱小波一分錢也沒出,那650萬元國債資金怎能算他們的股份?”經證實,該項目還爭取到了國家扶貧開發貸款500萬元。
對于這種說法,朱小波不屑一顧:“這些問題,中央及省里的相關文件都講了,不但要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市政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者經營權。還要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力度。湖南省的相關文件還明確:對民營資本投資供水、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有關部門要優先爭取安排國債資金。”朱小波拿出國務院和湖南省的相關文件說。
汝城縣建設局長葉青成則認為,中央及省里的文件只是明確“民營資本介入公用事業領域時可優先安排國債資金,并沒有明確這些國債以及引導資金的權屬就是給個體老板了。如果這部分資金仍然是國有,那么現在自來水公司的控股權應該是政府”。
“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汝城縣人民政府的調查報告也認為:“一定要依法界定汝城建設局和郴州工貿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性質。”報告認為:“該合同內容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從行為上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將該合同提交法定機關依法確認。”
“這是一起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洗劫國有資產案例。”在汝城縣審計部門工作的一位人士參與了自來水公司改制問題的調查,他指出:“郴州聯合工貿有限公司以4248萬元收購縣龍泉制水有限公司,縣審計局審計時,沒有發現任何付款收據和轉賬依據,原縣自來水公司也沒有該項轉讓收入。”他們曾經出具報告建議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以查清縣龍泉制水有限公司轉讓給郴州聯合工貿有限公司的轉讓金的收付問題。
朱小波承認:“收購原龍泉制水公司,確實沒有出資,因為這本來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有一個工商執照,連工商資料都不全,哪有什么4000多萬資產,那只是一個協議。”
汝城縣人民政府另一位參與調查的人士認為,自來水公司改制過程中的種種問題,都源自一個問題:“那就是改革要不要依法、依規進行。如果置法律于不顧,最后的矛盾和麻煩導致付出的社會成本會高出很多。”
“作為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于自來水公司問題,汝城縣建設局已經十分尷尬。”汝城縣建設局副局長袁騰輝的話印證了上述觀點,“別說舊管網改造難以推進,就連縣城擴容過程中,新的行政中心的自來水管網的鋪設都阻力重重。”他認為這是因為投資方已經置“保障縣城供水是自來水公司的職責”于不顧,“按合同中不公平條款,2003年至2006年,先后提走590多萬元,導致公司無力進行供水基礎設施維修和擴大再生產。”
“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民營化的路徑比較和制度構建尤其重要,這直接關系到民營化的成敗。因為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利益主體的博弈必須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否則會出現‘化公為私、中飽私囊’等惡果。”遼寧大學法學院閆海在最近一次公用事業投資研討會上撰文表述上述觀點。
住五樓的范家,作為大多時間擺設的熱水器,什么時候可以用來全天洗澡?目前還是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