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門:福清錦園公寓開發商的作法違反規定
本報訊 相關政策明確規定,自2007年3月27日起,自來水初裝費納入建設成本,開發商不得另行收取,該日期前是否收取以合同為準。但福清錦園公寓開發商卻強行收取136名業主的自來水初裝費。目前錦園公寓的業主仍在和開發商協商退款。
業主收房時 要交自來水初裝費
錦園公寓的一名業主林先生投訴稱,2007年下半年,他與福清市錦園房地產公司簽了購房合同。2008年5月收房時,開發商告知,要另交900多元自來水表初裝費才能拿到房間鑰匙。業主們只得先交錢拿鑰匙。
記者了解到,錦園公寓共有136戶,全部向開發商交納了自來水初裝費。
林先生告訴記者,事后他們覺得不對勁,找開發商要求退還,開發商表示是替自來水公司代收的,拒絕退還。業主們找到福清市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明確表示,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福清錦園房地產公司在建設錦園公寓時實施了“一戶一表”施工,并配套安裝了遠傳水表。竣工后,該公司僅是按照文件規定對錦園公寓用水設施進行了驗收,無委托也不可能委托開發商向錦園公寓業主收取所謂的‘水表初裝費’。”
開發商表示 會退還部分錢會退
日前,記者來到福清錦園公寓,相關負責人林女士告訴記者,136戶業主的錢都收了。但是根據相關規定,2007年3月27日前的合同他們沒有必要退,之后的他們會退給業主。記者詢問3月27日前后簽訂合同的數量各為多少,林女士稱不清楚。
福清市建設局表示:“福清市在2007年4月30日轉發了福州市房管局、建設局、規劃局、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整頓房地產交易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2007年3月27日起,對屬購買人所有的水、電、管道燃氣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套費用,一律計入住房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外向購買人另行收取。2007年3月27日之前簽的合同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
有律師表示,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自來水表初裝費由業主承擔”,2007年3月27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業主也不需要交這筆錢。
(福州晚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