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7年后,發現自家水表原來空轉,業主徐先生將小區物業及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索要7年間多收的水費5000元。近日,此案在朝陽法院南磨房法庭開庭。庭上,自來水公司否認水表空轉與水表出問題有關。
水表空轉,早些怎沒發現?據報道,自來水公司與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簽下協議,委托其代查戶內水表、代收自來水費及污水處理費,這家公司采用遠程無線查表,沒發現問題。按照普通家用標準,每個月一般會消費3-4噸水,7年最多用300多噸水。而徐先生7年卻交了1811噸水費。
稍有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水表這東西不是個簡單玩具,并不是誰都能輕易將它搞“空轉”的,再說,除非業主想多交水費,否則,誰愿意讓它空轉呢?自來水公司認為,徐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在過去7年中,水表一直是空轉的,所以,不退水費。筆者納悶:如果水表之前確實空轉,徐先生又有什么方法能證明呢?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卻懂得生活慣例:比如,我們從商場買回一箱牛奶,拆開后第一包是壞的,就可整箱去退貨。商場并不會要求顧客出示證據,證明其他牛奶也是壞的。這其中的道理差不多,為什么自來水公司作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就不能多一點服務責任意識,卻要把責難加給顧客呢?如果真需出示證據,誰出證據才更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