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用水供水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增加了“定期公布水質”等條款內容,這是記者8月7日從烏魯木齊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上了解到的。
當天,會議審議了《城市供水用水條例(草案修訂稿)》(下稱“修改草案”)。據悉,《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應對供水源進行管理和保護,防止污染和各種妨害供水事件的發生,保證供水安全”的條款;增加了對水質投訴處理的內容,“水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定期將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用戶有關水質的投訴應及時查處,并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將查處情況反饋給投訴人”。
對用戶欠繳水費,“修改草案”修改為“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繳;逾期兩個繳費周期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按合同約定停止供水”。
此外,“修改草案”中還抬高了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底線,將未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證,擅自從事供水經營活動處罰5000元至5萬元的條款修改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處罰底線也從“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