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島城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續利用,近日,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的實施意見》發布。《意見》明確,到2025年,初步建立地下水管理保護的指標控制體系、制度保障體系、技術支撐體系,全市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在3.47億立方米,地下水漏斗區面積趨于穩定或逐步減少。到2035年,全面建立起地下水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體制機制,全市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在4.13億立方米,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和可持續利用。
為強化地下水保護管理,《意見》強調做好規劃編制,并明確,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產業聚集區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將地下水取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標以及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等作為重要依據。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
在監管上,《意見》從取水、水位監測等角度明確規范。《意見》提到,加快完成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檔案動態更新機制,積極推行“二維碼”應用和“一井一碼一檔”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調整和壓減需求,及時制定實施地下水取水工程關停計劃。建立地下水位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定期發布監測信息。對地下水位下降過快、埋深較大的,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整改。
《意見》還提到,加強地下水工程建設管理。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單位應于施工前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開挖深度達到5米或者疏干排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要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意見》明確健全長效機制。健全取用地下水違法行為相關舉報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對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健全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