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督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等相關資金的預算下達、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員崗位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規劃和建設有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農村供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水網規劃、村莊規劃等相銜接,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用水現狀和發展需求,優先布局規模化供水工程。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滿足建設要求的前提下,以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農村居民為建設主體,采取自建自管、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者通過以縣(市、區)、鄉鎮、街道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方式負責工程建設。
關于資金來源,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管護。鼓勵社會投資、捐資,引導農村居民通過投工投勞等多種形式參與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管護。
《條例》明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根據水源水質情況及實際需要,采取適宜的凈化措施,并配套適宜的消毒設備或者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完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設施實行分段負責建設和管護。結算水表應當按照一戶一表安裝,并根據需要采取防寒抗凍措施。供水單位負責取水口至用水戶結算水表含結算水表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用水戶負責結算水表至水龍頭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結算水表因自然因素損壞的,用水戶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水源選擇和水質保護有哪些要求?
根據《條例》,農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應當因地制宜,優先利用已建水庫、引調水工程或者水量充沛、水質良好的地表水。水源地選擇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風險源等因素。
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用水戶逐步退出自備水源的使用。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配置應急備用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的劃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條例》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供水水質檢測、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確保農村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供水水質檢測計劃,其水質檢測機構或者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當對農村供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將水質檢測結果及發現的水質問題及時反饋供水單位。
針對供水單位,要求其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水質自檢工作,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規模化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具備水質檢測能力,并配備相應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其他供水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開展水質檢測工作。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供水水質信息共享機制,在發現水質異常或者接到供水單位水質異常報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誰來負責?
《條例》規定,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明確管護主體,未明確管護主體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明確。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所有權人依法通過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管護主體。
同時,鼓勵組建或者引入專業化供水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則上由專業化供水單位經營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供水管理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用水戶管理。
針對管水員隊伍建設,《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管水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農村供水管水員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農村供水管水員工作職責,加強農村供水管水員業務培訓,指導供水單位對農村供水管水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確有必要、按需配備、人事相宜的原則,設置農村供水管水員崗位,選聘農村供水管水員。非專業化供水單位可以統籌利用現有公益性崗位,按規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擔任農村供水管水員。
同時明確,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在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從事工程建設等活動,可能影響農村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單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因工程建設對農村供水設施造成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其他損失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管理維護費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落實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使用。維修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供水單位和用水用戶應該各自注意什么?
《條例》明確了供水單位是農村供水保障的運行管理責任主體,列舉了其應當遵守的八種規定:一是建立健全生產運行、水質檢測、維修養護等管理制度;二是及時檢修、搶修供水設施;三是按時抄表,提供便捷、高效、準確的水費查詢和結算服務;四是設立供水服務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用水戶的監督;五是加強供水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管理;六是建立健全供水應急方案;七是供水水質、水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故意損壞結算水表;二是擅自改變用水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三是盜取供用水;四是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設施上安裝取用水設備;五是破壞供水設施;六是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七是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八是將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九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還規定,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供水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使用農村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應當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貼。供水單位應當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用水戶在供水價格上給予優惠,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供水單位補助。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支付水費,逾期未支付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的,在事先通知該用水戶和不損害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前提下,供水單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戶按照供用水合同支付水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小于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發布緊急停水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基本生活用水,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條例所稱的規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規模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規模小于一千立方米且設計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不滿一萬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簡易設施以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不滿一百人的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