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提前恢復供水,造成兩家住戶被淹,結果自來水公司被居民以“違約”為由告上法院。9月25日,記者從鄭州市上街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自來水公司不用賠償。
2007年11月16日,鄭州市上街區某自來水公司在一小區9幢樓的公用通道處張貼了《停水通知》。通知稱,11月17日9時至11月18日9時停水。
當日中午,9幢樓305室的暫住戶周某忘關水龍頭。當天18時自來水公司提前恢復供水,周某不在,導致家中水流成河,并淹了樓下鄰居楊某家,楊某外出回來,發現木地板變形、空調和電視都受潮不能用了。
楊某于是把周某和自來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自來水公司、房屋所有人張某三被告共同承擔責任,賠償財產損失。
上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供水是自來水公司應該履行的義務,提前恢復供水是一種有利于公益,有利于生產、生活的積極行為,主觀上沒有錯誤,因此不存在違約,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