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開發新水資源相比,利用再生水既有利于優化供水結構,增加水資源供給,緩解供需矛盾,又可減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對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近日,濟南市城鄉水務局官網對《濟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60%以上。

濟南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拓展再生水利用范圍實現能用則用、應用盡用
據悉,該征求意見稿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全面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建立再生水利用制度體系和激勵機制,加快完善再生水供給、輸配、利用、計量、監測等基礎設施。同時,堅持行業監管與激活市場并重,構建“制度健全、設施完善、監管有力、運營高效”的再生水利用格局,充分發揮再生水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根據征求意見稿,濟南市再生水利用將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帶動作用,堅持運用市場機制創新再生水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完善價格體系,鼓勵和引導國有企業與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并堅持集中利用與分散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設施,優化配置再生水。結合經濟社會狀況、產業布局、發展要求、用水需求和技術水平等因素,分區域、分階段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另外,還將因地制宜,應用盡用。堅持以需定供、分質供水,提高再生水在工業生產、生態補水和市政雜用領域的使用比例,拓展再生水熱源、農業灌溉等利用范圍,實現能用則用、應用盡用。
確保再生水水質達標,新建污水處理廠(站)出水水質須全部達到地表水準Ⅳ類標準
征求意見稿明確,《濟南市再生水利用規劃(2021-2035)》(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高新區和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區域外的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再生水利用項目清單,明確再生水利用目標、設施布局、利用領域、重點項目及建設計劃等,并報同級政府批復實施。濟南市、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也應當根據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統籌考慮再生水利用發展目標及布局,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項目用地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新建污水處理廠(站)出水水質全部達到地表水準Ⅳ類標準;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站)通過技術升級、更新設備、提標改造等工作,提高出水水質標準,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站)出水水質達到地表水準Ⅳ類標準。
同時,濟南市要加強再生水水質管理,按照以需定供的原則,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生態補水、農業灌溉等用途的再生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健全再生水水質檢測制度,做好再生水水質檢測工作;市、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再生水水質監管,定期組織水質抽樣檢測。
濟南市實行再生水水權制度,再生水水權歸政府所有
在再生水水權方面,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濟南市實行再生水水權制度,再生水水權歸政府所有,由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統一配置、管理。
同時,在規劃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及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時,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要優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火力發電、一般工業冷卻循環、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景觀生態用水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按照相應比例使用再生水。
按照《濟南市節約用水條例》有關規定,應當配建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再生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制定再生水年度總量分配方案,統籌考慮全市再生水資源調配。市、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用水單位,應當優先配置再生水。
濟南城市新區建設、老城區改造等應同步建設再生水管網,推進重點工業行業再生水循環利用
此外,濟南市將加大再生水項目建設力度。征求意見稿提出,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和建設計劃,應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廠(站)提標改造、再生水輸配管網及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新區(開發區、園區)建設、老城區改造、市政道路建設維修、城市供水管網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同步建設再生水管網。新、改、擴建開發區(園區)應當建設廢(污)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
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具備再生水供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建筑施工、車輛沖洗等行業,應當建設再生水取用設施,使用再生水。推進重點工業行業再生水循環利用。
另外,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再生水利用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水量水質監測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運營維護資金來源,確保再生水利用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濟南市將建設再生水監管信息系統,對未經批準從河道、湖泊取水用于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