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25日從湖南省湘潭市物價局獲悉,為提高湘潭市城區污水處理能力,有效減輕湘江水質污染,改善湘潭市人居環境,促進湘潭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湘潭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批復》(湘價消〔2008〕83號)文件精神,經湘潭市人民政府批準,從7月1日起,湘潭市將調整城區污水處理費標準。目前,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已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湘潭市城區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范圍為湘潭市城市規劃區內用水(含自備水源)的用戶和單位。通知規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由現行的按供水量平均水平0.4元/立方米調整為0.8元/立方米。調整后的具體征收標準為:居民生活用水0.65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用水0.7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0.80元/立方米;經營服務用水1.32元/立方米;特種行業用水1.50元/立方米。
通知還明確了征收對象。根據湖南省物價局、財政廳湘價消〔2004〕54號文件的規定:由城市企業供水、自備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庫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入污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等)都必須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凡自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自行處理后的廢水經市以上有權部門檢測符合排放標準,又不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由財政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免征污水處理費,需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排放的,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征收;對水質超標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系統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全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對城鎮低保戶每月每戶免收4噸水的污水處理費,對特困戶每月每戶免收8噸的污水處理費。
對于征收方式,通知規定: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按每月用水量的抄表數計算征收污水處理費,由湘潭市中環水務有限公司收取水費時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有水表計量的按抄表數計,無表計量的按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水量,既無水表又無水泵銘牌流量的按核定的用水量計算,由湘潭市環保局代征。通知還強調,城市污水處理費按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上交同級財政,列入一般預算管理,支出由財政部門核撥,資金專款專用。
通知特別強調,代征單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湘潭市環保局使用湖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湘潭中環水務有限公司對外實行水費和污水處理費“一票制”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月末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入“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稅務部門免征污水處理費的增值稅。有關代征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到湘潭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對于污水處理費征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通知還要求各有關單位和企業在征收污水處理費時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確保政策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