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紅河州2023年優化營商環境“用水報裝”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落實情況報告請于2023年2月10日前報送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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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月28日
紅河州2023年優化營商環境“用水報裝”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云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文件精神,結合住建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圍繞“用水報裝”指標的“材料、環節、時限、用水報裝成本及用水成本、用水報裝便利度和優化供水服務”等二級指標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全會精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工作職能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全面落實省、州工作部署,持續提升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用水報裝”工作,激發紅河州市場主體活力,打造紅河州營商環境品牌,推動新時代紅河州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實行“零”材料申報。依托云南省政務服務網電子證照管理平臺和互聯網查驗平臺,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辦理各類市場主體報裝“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業務,實行“零”材料接件辦理。用戶在線上營業廳或線下營業網點填寫供水業務辦理申請表,供水企業(單位)接件后不須審核,現場勘察后口頭或書面答復用戶能否新增立戶,符合條件的直接進入“設計施工”環節辦理。事后收集用戶基礎信息,建檔立卡規范管理。
(二)精簡辦理環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文件《云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用戶辦理“用水報裝”業務的環節精簡優化為“設計施工”1個環節。
(三)壓縮辦理時限。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辦理“用水報裝”業務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不包含辦理道路挖掘施工許可、臨時占道許可等行政許可批復的時間)。
(四)行政審批環節。按照文件《關于印發《紅河州優化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許可實施方案》的通知》(紅建發〔2020〕327號)要求,行政審批許可環節實現多部門協同聯動,必要時可聯合踏勘。自然資源規劃、市政、城管、交管、綠化等部門建立聯合辦理的受理平臺,實現“一窗受理、一窗出件、一窗蓋章”。行政審批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供水方案接入工程的行政審批決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設施有較大影響的復雜工程可繼續采用原審批方式。
根據文件《關于做好建設項目用水、用氣、用電報裝“一件事一次辦”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云建審〔2021〕64號)規定,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接入工程涉及道路開挖、臨時占道、綠地許可等行政許可批復,需要辦理審批的,可由供水企業(單位)直接申請或代建設單位申報。
在組織外線接入工程設計方案現場踏勘時,可邀請自然資源規劃、市政、城管、交管、綠化等審批部門提前介入指導。工程量較小、不涉及涉路施工許可,城市道路及綠化帶開挖面不大、恢復較為方便的外線接入工程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供水企業(單位)作出承諾,按原裝(標準)恢復道路及開挖面。紅線外供水管線施工向當地住建部門申報道路施工挖掘許可,批復施工過程中城管部門現場監管、向公安交管部門實行承諾告知,道路交通實行分流安全管控和檢查。
(五)用水報裝成本及用水成本。
1.根據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要求,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在辦理“用水報裝”業務過程中,不得收取申請費、資料費、手續費、勘察設計費、開口費、辦卡費等費用;對建筑區劃紅線外的供水管道安裝工程,不向用戶收取任何工程費用,工程所需資金全部由供水企業(單位)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搭接到建筑區劃紅線內的管材、配件及計量裝置也由供水企業(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用戶收費任何工程費用。辦理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安裝工程,嚴格依據《云南省通用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20版)制作工程預算書或工程預算清單,以書面方式答復用戶并進行協商,做到工程價格合理、公開、透明。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安裝工程嚴格按照《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驗收,按實際發生工程量決算工程費用,并為企業用戶提供最優供水設計、施工方案。
2.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應建立供水施工工程及表后供水安裝工程驗收機制。整理供水安裝工程驗收規范、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并對外公示。驗收環節開展壓槽試驗,沖洗消毒管道和采樣化驗水質是否達標。
3.供水企業(單位)須定期開展用戶走訪調查活動,收集用戶用水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制定措施方法逐項解決。幫助用戶查找生產經營過程中高耗水環節,制定用水優化方案,推薦使用節水器具設施等措施,減少用戶生產經營所需水量,降低用戶生產經營用水成本。
(六)用水報裝便利度。
1.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應積極與省、州和當地政務部門對接,登陸云南省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微信公眾號-網上營業廳、營業網點、熱線電話、預約上門等供水服務形式,采用線上與線下結合的方式,實行供水業務“一窗通辦”“全程網辦”多渠道為用戶辦理“用水報裝”等供水業務,為用戶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供水服務。
2.根據文件《關于做好建設項目用水、用氣、用電報裝“一件事一次辦”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云建審〔2021〕64號)工作要求,按照用水報裝工程規模大小和安裝管道口徑大小區分,小規模工程和小口徑管道“用水報裝”工程通過“綠色通道”差異化快捷辦理。
3.根據文件《關于做好建設項目用水、用氣、用電報裝“一件事一次辦”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云建審〔2021〕64號)規定,供水企業(單位)及時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務。積極配合政務部門設置用水、用氣、用電聯合窗口,通過內部協作實現水電氣聯合窗口辦理,實現水電氣與不動產登記聯動過戶。制定內容祥實完善的辦理指南、用水報裝流程圖、一次性告知書、供水服務承諾,資料做到隨更隨新,并在本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單位自媒體上發布向社會公示。
(七)用水報裝納入工建系統。
1.目前,全州供水企業(單位)已分配到“云南省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賬號和密碼,供水企業(單位)要加強與省、州和本地政務部門聯動,核對賬號密碼順利登錄系統開展線上“用水報裝”業務辦理。涉及工程建設項目,有項目代碼的“用水報裝”業務,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上辦理,杜絕發生“隱性審批”、“體外循環”現象。
2.供水企業(單位)可在云南政務服務網上申辦“道路施工挖掘許可、規劃、綠化和占用市政設施”等行政審批,實現環節并聯審批、同步辦理。
(八)優化供水服務。
1.紅河州供水企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本地人民政府對供水設施建設的支持性文件和對用水單位點對點支持政策。并整理制定“用水報裝”容缺受理辦理機制。
2.本地供水企業(單位)在了解用戶用水需求后,提前介入服務對接用戶了解用水需求、提前進行現場踏勘、提前編制供水方案、提前外線工程建設,盡力壓縮用戶用水報裝等待時間。符合條件的直接進入“設計施工”環節辦理。施工過程中供水企業(單位)監理監督施工,實現了設計、監理和施工“一站化”服務。
3.供水企業(單位)應建立水表檢定機制和站所,按照文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民用“三表”輪換制度落實情況調查的通知》要求,開展水表強制首檢或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定機構強制首檢,依據《飲用冷水水表檢定規程》(JJG162-2019),檢定周期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并做好水表檢定、輪換的臺賬記錄。
4.依據本地批復的水價文件,制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實行不同價格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建立供水類別、到戶價格、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價格信息,健全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在供水公司營業網點和網上營業廳公示水價文件和收費標準。
5.建立專門的供水管網測漏管理機制和隊伍,建設供水漏控DMA分區計量管理系統、GIS管理系統,水力模型管理系統、智慧營銷系統,運用先進的測漏儀器設備常態化開展供水管網漏控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管網漏損、表計損失和管理漏損率。
6.積極配合本地人民政府制定老舊管網、老舊小區改造計劃,提高供水保障率,優化供水服務并向社會公示。
7.建立從源頭水源、水廠、管網到用戶水龍頭的水質安全保障機制和管控措施,有效保障各環節水質安全。每0.5小時對進、出廠水進行濁度、色度、PH值、余氯進行檢測,每日對進、出廠水進行常規檢測,每月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及用戶水龍頭水進行檢測,每年2次采集水樣進行96項水質全分析檢測。
8.供水企業(單位)應制定本地“用水報裝”辦事指南,內容包含有辦事流程圖、辦結時限、材料類型、收費標準、更名過戶、水表檢定、報漏報修、開具電子票據、繳費查詢、咨詢電話等內容。
9.供水企業(單位)應建立用戶投訴機制,投訴管理制度、投訴處理流程圖、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時限、環節在網上營業廳、線下營業網點等渠道公示,接受用戶投訴和建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要切實貫徹落實《紅河州2023年優化營商環境“用水報裝”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持續優化“用水報裝”辦理申報材料環節、時限、用水報裝成本及用水成本、用水報裝便利度、優化供水服務等環節。及時更新“辦事指南、一次性告知書、供水服務承諾、供水業務辦理流程圖”等材料,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縣市要按照工作任務要求,制定方案,明確措施、時限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人要參與方案制定,指導監督,緊抓不放,限期完成。
(三)注重宣傳引導。各縣市要公開“用水報裝”辦理材料、環節、時限、成本等信息改進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投訴制度,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參與“用水報裝”辦理環節監督。
(四)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