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為了規范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并將于9月1日起實施。在條例中,供水企業的服務標準、二次供水的管理和責任劃分以及用戶和供水企業的權利義務,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停水要提前兩天公告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本市供水行業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接受用戶監督。且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供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當對用戶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另外,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確需降壓或者停水的,應當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12小時的,應當報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供水補救措施。在降壓或者停水48小時前,供水企業應當將停水時間和范圍向社會公告。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違反規定的供水企業,將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頓。
用水超過兩個交費周期將停水
今后,供水企業都要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水費的,按日加收不超過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周期,拒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后,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不同用水類別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前6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供水企業因自身責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二次供水設施半年消毒一次
由于供水壓力客觀條件的限制,建筑物高度超過六層的,需要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加壓。隨著本市高層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問題更加需要解決。為此,條例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向供水管理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相關用戶公布。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將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設施出現問題誰管有了明確規定
以前供水設施出現問題,各方往往互相推諉責任,這一次在新條例中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設施的維護管理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設施和結算水表。建筑物以內至結算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經改造驗收合格后,由產權人將產權和管理移交供水企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