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華旭科技公司(下稱“華旭”)新聞發言人張光鐘日前對外宣布,該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浙江華立儀表股份公司(下稱“華立”)侵犯其商業秘密,要求后者賠償人民幣615萬元,并在全國主流媒體公開向深圳華旭道歉。
這起訴訟的主要起因在于華立與華旭前員工李某有商業合作,而李某被判盜取商業秘密侵權罪。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00年12月至2003年8月,李某利用自己擔任華旭科技研發部經理身份,掌握了該公司智能水表項目技術商業秘密。2003年5月,李某、董某等原華旭員工以華光高科公司、華光智能公司名義,利用其掌握的華旭科技有關商業秘密,開發同類智能水表底層控制程序,生產、銷售IC卡智能水表電子控制模塊牟利。
華旭于2005年2月3日向深圳市經濟犯罪偵查局報案,懷疑李某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華旭的商業秘密,并提供給華立使用。此案經深圳市公安局偵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認定李某竊取原告的商業秘密罪證確鑿,該判決已經為生效判決。
華旭表示,2004年八九月份,發現華立賣出與本公司生產的相同的IC卡智能水表,該水表的外觀、電路部分以及所用的電子元器件都與自己生產的IC卡智能水表相同。華旭通過市場銷售人員了解到,華立業務人員在知悉李某作為IC卡智能水表知名技術專家且擔任華旭研發部經理的情況下,仍然通過李某向泰德公司購買智能水表電子模塊,并簽訂了產品供貨協議書及一系列電子模塊購銷合同,華旭認為侵犯了該公司的知識產權。
華立相關負責人徐勤朗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華立只是跟加工企業有部分的技術合作,產品與華旭的根本不同,談不上是OEM;華旭所謂核心技術是否商業秘密,也要經過權威機構鑒定和相應的司法程序才能確定。
華立集團法務部長王美瑤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目前人在深圳,對是否專程處理此事未置可否。他稱目前還未開庭,公司領導未授權他說什么,做什么。
目前,涉案雙方正在證據交換中,該案件將于2006年9月7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財經日報 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