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開始,湖北省內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排污單位將受到最高3萬元的處罰。這是6月1日開始施行的《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暫行辦法》作出的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在全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經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對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該辦法作出了嚴格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應繳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可以處以應繳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其他排污者,可以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