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控制項目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頒布的財經法規和《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蚌政辦〔2016〕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省及其流域機構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為支持水利事業發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門使用、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員、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適合項目管理的水利專項資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第四條 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堅持科學規范,權責分明,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顚S茫⒅匦б娴脑瓌t。
第五條 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包括項目庫管理、預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六個方面。
第六條 市水利局、財政局負責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庫管理
第七條 為提高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發揮資金的規模效益,水利專項資金逐步實行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 項目庫建設由市水利局有關業務科(室)、部門和財務科共同建設管理。財務科按照中央、省和市關于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提出編制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原則和要求,有關業務科(室)、部門和市水利局屬單位根據全市水利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按要求分別組織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
第九條 申報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期限、項目法人主體、投資規模、效益分析、資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維護措施等。
第十條 市水利局有關業務科(室)、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提請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輕重緩急”的原則,提出項目入庫和排序建議報分管局長審定后送財務科,由財務科對各業務科(室)、部門上報項目進行歸類、匯總,建立水利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十一條 編入年度水利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項目,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提取,非項目庫中項目經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編入年度項目支出預算。項目一旦確立,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預算申報。市水利專項資金預算按照歸口管理職責和程序進行管理。市水利局財務科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確定的統一原則,提出編制下一年度水利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具體要求,經分管財務局長同意后具體實施。有關業務科(室)、部門根據當年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市水利局的工作重點,結合全市水利事業發展的實際,分類提出歸口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預算的初步意見,經分管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送局財務科。局屬有關單位的專項資金申報預算初步意見經分管局長同意后報送財務科。
第十三條 預算的編制。市水利局財務科依據當年確定的預算編制原則,按照局確定的年度專項資金安排重點及項目庫排序,商有關業務科(室)、部門對上報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編制水利局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草案,向分管局長匯報,并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報送市財政局。未能編入市水利局部門預算草案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局財務科作為備選項目一并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預算的執行。年度預算批復后,市水利局財務科按照有關業務科(室)、部門的職責和市財政局批復的預算支出項目及數額,通知有關業務科(室)、部門,準備有關文件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付諸實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統一規劃,因地制宜,集中使用,注重效益,權責掛鉤,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運行。局有關業務科(室)、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并對項目進行檢查監督、驗收總結。
第十六條 對已安排的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由市水利局有關業務主管科(室)、部門商財務科,根據下達的項目指南及有關文件要求,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批復后,由有關業務科(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有關業務科(室)、部門按照中央、省和市財政批復的水利專項資金項目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對可以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和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設備、儀器等,要按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公開、公平、透明的方式實施。財務、監察部門參與項目招標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市本級支出和補助縣區的待分??顑刹糠止芾怼偈斜炯壥褂玫?,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由市水利局主管業務科(室)、部門按照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申請,提出項目的批復實施意見。局財務科按照業務科(室)、部門的工程批復,向市財政報送詳細的用款計劃申請資金。對實行符合財政直接支付的,由市財政局按局財務科上報的資金使用計劃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實行授權支付的,由財務科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對補助縣區的待分???,中央、省補助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由市水利局主管業務科(室)、部門根據批復的資金規模和項目,提出分配意見和用款計劃,經分管局長審核簽字后,送財務科審核資金的用向并行文,呈局長簽發后,與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經費一經審批下達,一般不做調整,確需調整預算或為完成專項任務需調整項目的,由主管業務科(室)、部門商財務科按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條 水利專項資金撥付堅持以預算批復的項目及單位用款計劃為依據,原則上按項目進度、支出預算進行資金撥付,特殊緊急事項的資金,實行特事特辦。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財務科將緩撥或停撥資金。
1、不按要求報送有關會計信息資料或信息資料不實的,可以暫緩撥付資金。
2、不按要求上報項目申請文件或沒有申請文件的,不予安排和撥付資金。
3、多渠道籌資項目,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的,可暫停撥付資金。
4、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未按資金使用計劃執行、不符合資金使用范圍的,可以停止撥付資金。
5、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未處理完畢,可以停止撥付資金。
6、資金使用有嚴重違紀違規問題未經有關部門處理完畢,可以停止撥付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水利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規范化、標準化、可量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健全分級負責、權責一致的績效管理體制??冃гu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水利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等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主管業務科(室)、部門在編制水利專項資金預算和申報項目時,應當同時編制績效目標。由市水利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論證審核,匯總后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水利專項資金在使用時,要遵循“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逐步推進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全覆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重點項目績效組織再評價,完善第三方績效評價機制,引入社會力量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水利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撥付或下達的各類水利專項資金用于已定的水利工程項目。各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截留,不準挪作非工程項目開支。
第二十五條 市水利局財務科、監察室負責監督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有關業務科(室)、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科(室)、部門安排的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向省水利廳、市財政局反饋項目的實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程進度等情況,并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決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水利局對項目實施單位不執行已批的實施方案或不按規定范圍和用途使用資金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實施單位以后年度項目申報資格,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合同、招投標文書、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結果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要實行專門登記、保存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竣工項目資產移交工作。項目運行管理單位要做好工程項目的日常管護工作,確保水利專項資金長期發揮效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項,按《蚌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