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廳一級巡視員張建德介紹了《條例》的修正背景、立法過程、主要特點和貫徹落實措施。
《條例》修正的背景
膠東調水工程是山東現代水網“一軸三環(huán)”主骨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山東省水資源聯合調度、優(yōu)化配置,緩解膠東地區(qū)乃至全省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工程沿線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重要水利基礎設施。膠東調水工程建成通水32年來,累計引水112.55億立方米,累計為膠東四市配水77.08億立方米,為工程沿線提供農業(yè)灌溉用水16.76億立方米,有效補充地下水超13億立方米,為膠東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供水支撐和保障。
跨流域調水體系涉及政治、經濟、人文、自然等多重復雜關系,必須用法律法規(guī)來加強規(guī)范。2012年5月1日,作為我省第一部調水工程地方性法規(guī),《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正式頒布施行。《條例》頒布10年來,在保護調水工程安全運行、防止污染水源水質、科學進行水量調配、依法管水用水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上位法相繼修正、治水理念不斷演進、機構職能做出調整、各市水資源需求發(fā)生變化,《條例》在確權劃界、水質安全、有序取水、河湖管理、水費繳納等方面存在的覆蓋面不全、針對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逐漸顯現,已無法適應和滿足新時代調水管理的工作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受水地區(qū)范圍擴大,《條例》的適用范圍需要作相應調整;二是機構改革后,原膠東調水運行管理單位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條例》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執(zhí)法主體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作相應調整;三是隨著膠東調水工程納入河湖長制,《條例》的相關內容需要與河湖長制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相銜接;四是隨著膠東調水工程水費定性的調整,現有的水價、繳費政策還有不適應、不匹配、不協(xié)調的地方,需要進一步優(yōu)化和完善。為更好地踐行新時期治水思路,服務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建設,推動山東調水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在省人大、省司法廳的關心支持和各級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密切配合下,我們啟動了本次《條例》修正工作。
《條例》修正的過程
2019年3月,《條例》修正工作正式啟動。為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我們積極開展調研座談和意見征集。2020年11月和2021年10月,省水利廳和省司法廳先后兩次到膠東調水工程沿線進行調研,并廣泛征求工程沿線相關市和省直相關廳局意見,緊密圍繞工程管理、水質保護、水量調配、調水秩序維護、水費收繳等迫切需要依法解決的實際問題,積極回應調水工程外引內聯、開源節(jié)流、分質供水、備用水源、地下水管理等社會關切問題,逐條進行完善、補充和修正,形成了《條例》修正草案,為順利通過《條例》修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條例》修正的主要特點
相較于原《條例》,新《條例》將原來的七章四十三條調整為七章四十二條,修正29條,刪除1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濰坊市為受水區(qū)。2012年5月1日《條例》施行時,濰坊市尚不是受水區(qū),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通水以后,濰坊市已成為主要受水區(qū)之一。因此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膠東調水,是指綜合利用黃河水、長江水和其他水資源,通過引黃濟青工程、膠東地區(qū)引黃調水工程向青島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區(qū)引水、蓄水、輸水、配水的水資源配置體系”。
(二)行政審批權收歸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膠東調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和其他攔水、跨水、臨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鋪設跨水工程管道、電纜等工程設施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對水質保護提出更加明確要求。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膠東調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水質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水質監(jiān)測制度和監(jiān)測體系,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膠東調水運行管理單位發(fā)現水質低于規(guī)定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停止取水等措施,并通報生態(tài)環(huán)境、黃河河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明確水費收繳相關事項。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膠東調水工程供水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受水地區(qū)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供用水協(xié)議,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繳納基本水費,并按照年度實際供水量及時繳納計量水費。”
(五)將落實河湖長制寫入《條例》。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膠東調水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河湖長制,健全河湖管護工作機制,加強調水工程配套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查處破壞工程設施、擾亂調水秩序、污染水質以及其他危害調水安全的行為,維護膠東調水工程安全和水質安全。”
(六)將行政執(zhí)法權限部分下放。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經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