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1.65元調整為2.2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25元調整為0.45元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困難居民用水價格實行補助
經省物價局6月30日批準,寧波從7月1日起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從8月1日抄表水量起計收。
水價調整的范圍
本次水價調整的范圍為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包括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鄞州區(部分)、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部分)以及部分轉供水區域。
自來水銷售到戶價實行同網同價。
完善水價分類
將現行居民、行政事業、工商企業和特種行業分類調整為居民生活、非經營性、經營性和特種行業4類,其中經營性劃分為一般工商業和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兩類。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兒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小學、中等教育(指小學畢業到大學專科教育以前階段的教育)學校以及高校學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非經營性用水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獄政(包括勞改、勞教)等用水。
經營性用水包括從事商品生產、交換、提供有償服務等非公益性經營活動等用水;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包括印染、電鍍、紙漿和“五小企業”等工業企業。
特種行業用水包括純凈水及飲料制造業、洗車業、桑拿浴室(含高檔洗浴場所以及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附設的營業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分類價格水平
居民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1.65元調整為2.2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25元調整為0.45元);
非經營性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00元調整為3.5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40元調整為1.00元);
經營性用水價格中:一般工商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25元調整為3.5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60元調整為1.00元);對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25元調整為3.95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60元調整為1.45元);
特種行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6.00元調整為10.00元(均含污水處理費1.00元)。
城市市政、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制度。商、住兩用和賓館飯店中的混合用水,能分開裝表計量的按用水性質計價;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對已實施“一戶一表”用水和二次供水的中高層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每戶用水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每戶每月水量基數分別為:第一級17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級18-30立方米;第三級31立方米以上。每戶用水人口超過3人的,每增加1人,每級水量基數可相應增加5立方米。階梯式計量水價的級差定為1?1.5?2。第一級水價以調整后的合表用戶每立方米到戶水價2.20元扣減0.10元確定。最終到戶水價(每級含污水處理費0.45元/m3):第一級水價為2.10元/m3;第二級水價為2.93元/m3;第三級水價為3.75元/m3。
對二次供水實行躉售水價政策。對二次供水的中高層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后,對中高層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實行躉售水價政策。供水企業按總表計量和規定的居民第一級到戶水價每立方米2.10元扣減8%后的價格1.93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為0.45元)向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計收水費;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統一按規定的各級到戶水價向終端居民用戶計收水費。扣減的居民到戶水價8%的費用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的服務費,用于抄表、收費勞務支出以及彌補正常的水損。
暫免收取農業用水水費
暫免收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用于農業灌溉和漁業養殖的農業用水水費。
對自備取水用戶(包括大工業用水戶)開征污水處理費。
從調整城市供水價格之日起開征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一般工商業為每立方米1.00元;對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為每立方米1.45元。新開征的污水處理費附加在用水價格上一并由水利部門代收,統一上交市財政專戶。
免收和減免達標直排企業污水處理費
對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簡易處理設施除外)的企業,經處理后的污水,經環保部門檢測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允許直接向江海自然水體排放的,不論是供水企業供水還是自備水取水,均免收污水處理費;直接排入城市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核減污水處理費。核減標準分別由現行的每立方米0.20元(一級)和0.15元(二級)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一級)和0.45元(二級)。免收和減免污水處理費均實行先征后返的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逐季提出減免申請,申請程序另行下達。
加大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力度
在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內全面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以我市現有各行業用水定額的90%為標準,確定各用戶的計劃用水量;用戶超計劃用水的,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加價水費標準按《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用水單位實行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即:超過計劃用水量3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2倍計費;超過計劃用水量30%以上6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3倍計費;超過計劃用水量6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4倍計費。
低保和低收入生活困難居民的用水價格補助政策水價調整后,對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內持有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低收入家庭,由市、區兩級財政予以補貼。補貼對象以每年年底在冊的低收入家庭為準。補貼金額按每戶每月用水量17立方米和調整后的階梯式計量第一級水價2.10元與2003年調價前價格(1.20元/立方米)增加0.10元/立方米后即1.30元的價差(每立方米0.80元)計算確定,補貼資金每年發放1次,由市民政局在年底與物價上漲指數補貼一并組織實施。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困難居民用水價格實行補助
經省物價局6月30日批準,寧波從7月1日起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從8月1日抄表水量起計收。
水價調整的范圍
本次水價調整的范圍為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包括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鄞州區(部分)、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部分)以及部分轉供水區域。
自來水銷售到戶價實行同網同價。
完善水價分類
將現行居民、行政事業、工商企業和特種行業分類調整為居民生活、非經營性、經營性和特種行業4類,其中經營性劃分為一般工商業和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兩類。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兒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小學、中等教育(指小學畢業到大學專科教育以前階段的教育)學校以及高校學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非經營性用水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獄政(包括勞改、勞教)等用水。
經營性用水包括從事商品生產、交換、提供有償服務等非公益性經營活動等用水;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包括印染、電鍍、紙漿和“五小企業”等工業企業。
特種行業用水包括純凈水及飲料制造業、洗車業、桑拿浴室(含高檔洗浴場所以及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附設的營業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分類價格水平
居民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1.65元調整為2.2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25元調整為0.45元);
非經營性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00元調整為3.5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40元調整為1.00元);
經營性用水價格中:一般工商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25元調整為3.50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60元調整為1.00元);對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25元調整為3.95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由現行0.60元調整為1.45元);
特種行業用水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6.00元調整為10.00元(均含污水處理費1.00元)。
城市市政、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制度。商、住兩用和賓館飯店中的混合用水,能分開裝表計量的按用水性質計價;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對已實施“一戶一表”用水和二次供水的中高層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每戶用水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每戶每月水量基數分別為:第一級17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級18-30立方米;第三級31立方米以上。每戶用水人口超過3人的,每增加1人,每級水量基數可相應增加5立方米。階梯式計量水價的級差定為1?1.5?2。第一級水價以調整后的合表用戶每立方米到戶水價2.20元扣減0.10元確定。最終到戶水價(每級含污水處理費0.45元/m3):第一級水價為2.10元/m3;第二級水價為2.93元/m3;第三級水價為3.75元/m3。
對二次供水實行躉售水價政策。對二次供水的中高層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后,對中高層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實行躉售水價政策。供水企業按總表計量和規定的居民第一級到戶水價每立方米2.10元扣減8%后的價格1.93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為0.45元)向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計收水費;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統一按規定的各級到戶水價向終端居民用戶計收水費。扣減的居民到戶水價8%的費用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或原產權單位的服務費,用于抄表、收費勞務支出以及彌補正常的水損。
暫免收取農業用水水費
暫免收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用于農業灌溉和漁業養殖的農業用水水費。
對自備取水用戶(包括大工業用水戶)開征污水處理費。
從調整城市供水價格之日起開征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一般工商業為每立方米1.00元;對水環境影響較嚴重工業為每立方米1.45元。新開征的污水處理費附加在用水價格上一并由水利部門代收,統一上交市財政專戶。
免收和減免達標直排企業污水處理費
對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簡易處理設施除外)的企業,經處理后的污水,經環保部門檢測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允許直接向江海自然水體排放的,不論是供水企業供水還是自備水取水,均免收污水處理費;直接排入城市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核減污水處理費。核減標準分別由現行的每立方米0.20元(一級)和0.15元(二級)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一級)和0.45元(二級)。免收和減免污水處理費均實行先征后返的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逐季提出減免申請,申請程序另行下達。
加大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力度
在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內全面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以我市現有各行業用水定額的90%為標準,確定各用戶的計劃用水量;用戶超計劃用水的,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加價水費標準按《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用水單位實行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即:超過計劃用水量3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2倍計費;超過計劃用水量30%以上6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3倍計費;超過計劃用水量6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調整后水價的4倍計費。
低保和低收入生活困難居民的用水價格補助政策水價調整后,對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區域內持有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低收入家庭,由市、區兩級財政予以補貼。補貼對象以每年年底在冊的低收入家庭為準。補貼金額按每戶每月用水量17立方米和調整后的階梯式計量第一級水價2.10元與2003年調價前價格(1.20元/立方米)增加0.10元/立方米后即1.30元的價差(每立方米0.80元)計算確定,補貼資金每年發放1次,由市民政局在年底與物價上漲指數補貼一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