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友權萬萬沒有想到,自己辛苦經營了17年的自來水公司,會突然間變成一家“黑水廠”。段友權是臨沂欽源自來水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從2003年起就給蘭山區提供城市自來水供水服務,覆蓋城鄉居民多達25萬人。今年6月,因為牽扯進與臨沂實康水務有限公司的民事糾紛,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令人費解的判決,判定臨沂欽源公司無供水資質。這也意味著,臨沂欽源公司今后繼續供水將失去“合法”身份,隨時面臨著關門的可能。段友權告訴新時報記者,蘭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著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爭議。而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糾紛,則將多年來圍繞臨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和歷史遺留問題的矛盾暴露出來。
水廠喊冤:
市區供水17年,李逵突然變“李鬼”
臨沂欽源公司與臨沂實康公司的民事糾紛,歸根到底由臨沂城市供水經營權所引發的。

臨沂欽源自來水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一直為蘭山區臨沂商城(原臨沂工貿開發區轄區)及其周邊提供城市自來水供水服務。今年4月,公司負責人段友權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遭到另外一家水廠臨沂實康公司的起訴。臨沂實康公司表示,臨沂欽源公司侵害了實康公司所擁有的供水特許經營權,要求判令臨沂欽源公司拆除所侵犯的供水設施設備,并賠償經濟損失暫計至1500萬元。

臨沂實康水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由原臨沂市自來水公司與香港實康集團合資組建,總資產4億元,是一家綜合性的供水企業。2005年11月1日,原臨沂市建設局與臨沂實康公司簽訂了《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期限為30年,臨沂實康公司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經營范圍為蘭山區(含南坊片區)、河東區、羅莊區等主要城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規定,臨沂實康公司享有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的權利。然而,對于這個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段友權卻一頭霧水。
“我們公司早在2003年就在蘭山區供水了,一直為市民服務了17年,咋就突然被當成非法企業了?”段友權認為,臨沂欽源公司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之前,就已經從事城市供水服務并獲得政府部門授權,即使臨沂實康公司后來獲得了特許經營權,也不能因此否定臨沂欽源公司的合法資格,過去17年來一直按照政府部門要求供水,因此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6月10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1302民初3367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顯示:臨沂欽源公司構成侵權行為,需立即停止對臨沂實康公司享有的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侵害,并賠償對方售水損失150余萬元。
法院判決:
同類案件不同判,一審判決諸多疑點
新時報記者了解到,由臨沂城市供水經營權所引發的官司,并非只有這一起。2017年,臨沂實康公司以相同案由起訴臨沂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臨沂水務集團成立于2010年,由臨沂市政府下發臨政字〔2010〕40號文件組建,是市政府授權管理、經營城市涉水事務的國有獨資公司,主要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輸水、制水、配水、供水、排水等領域的生產經營業務。臨沂水務集團除了向市區各家供水企業提供原水外,還一直從事北城新區(原南坊片區)的供水業務。2017年,臨沂實康公司起訴臨沂水務集團,認為對方搶占了本屬于自己的北城新區供水特許經營區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民初8號民事判決,臨沂實康公司一審勝訴。臨沂水務集團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12號民事判決,駁回了臨沂實康公司的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臨沂水務集團依據臨沂市政府相關文件主張其已經獲得政府授予的城市供水經營權,不存在主觀過錯,亦不具備侵害性。判斷臨沂水務集團經營城市供水業務是否構成對臨沂實康公司享有的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侵犯,繞不開對向臨沂水務集團作出授權的臨沂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評判,不可避免要對臨沂市政府是否違背了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的承諾作出判斷。因此,一審法院將本案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并審理不當,應予糾正,本案應當通過行政訴訟方式來解決。據悉,臨沂實康公司起訴被駁回后,之后并未再提起任何行政訴訟。

“明明是相同的案由、基本雷同的事實,為何兩家法院會作出相反的判決?”段友權認為,蘭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行為。蘭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按照2011年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的《臨沂市城市供水二次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臨沂欽源公司未能證明其已按《暫行辦法》向主管部門申請并獲批準,已侵犯了實康公司的特許經營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搞錯了三個基本事實,一是欽源公司屬于一次供水單位,不屬于二次供水,不應受《暫行辦法》約束;二是《暫行辦法》只是內部管理文件,不屬于行政法規,不應當成法律條文引用;三是我從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了解到,該辦法從未正式實施過,不僅我沒有獲得過審批,其他水廠也都沒有獲批過。”段友權表示。

此外,關于侵犯特許經營權所引發的爭議,究竟該劃歸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范疇,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與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判決。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臨沂欽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有相關行政部門授予其在臨沂城區內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行政許可,因此關于本案系行政案件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如果我們沒有獲得政府許可,又怎么可能光明正大給城區居民供水17年?”段友權表示,2019年公司僅上繳財政排污費以及上繳各項稅費等就多達397萬元。關于供水經營權是否存在沖突,應由授權機關即臨沂市政府部門作出相應解釋,臨沂實康公司可以向政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該把矛頭對準他們。
8月24日,記者試圖向蘭山區人民法院了解更多情況,宣傳科室一名工作人員以“案件仍在審理為由”婉拒了記者采訪。
記者調查:
供水資質成謎團,特許經營權引爭議
在臨沂進行城市供水,究竟需要獲得什么行政許可?按照2006年山東省建設廳公布的《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全省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包含城市供水、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均應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許可分為一、二級,一級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審核、頒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核、頒發由設區城市的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據記者調查,臨沂市區有大大小小的自來水公司約十家,除了臨沂實康公司外,其他公司均未取得過經營許可證。臨沂實康公司在2017年取得了該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等級為城市供水一級,發證機關為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過,該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存在疑似級別不夠的問題,城市供水一級的公共事業經營許可證發放機關應為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針對以上問題,段友權向臨沂市住建局了解情況,得到回復是“確實只有臨沂實康公司有經營許可證,其他供水企業沒許可證,至于當年為何沒辦理不清楚;不過,該許可證今年也已經正式廢除了,供水企業僅需有相關備案手續即可。”

此外,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作為行政管理新方式,廣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領域。不過,特許經營制度因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在特許經營范圍內只有唯一的經營企業,多年以來也飽受壟斷、缺乏競爭等質疑,導致近些年在全國各地糾紛不斷。以臨沂城市供水為例,盡管臨沂實康公司在2005年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但城區內依舊存在多家供水企業,有些存在十幾年之久,有些則是近幾年新成立。如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規定,這些公司在市區供水同樣侵犯了臨沂實康公司的特許經營權。“當年臨沂實康公司是作為市招商引資項目引進的,雖然獲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但供水能力根本不匹配整個城區,所以這些年以來,臨沂城區才有十家公司一起供水的局面,這也是政府默許的行為。”段友權表示。對于這一問題,臨沂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一位負責人說,這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情況比較復雜。
記者了解到,臨沂欽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9月1日,二審將開庭審理,新時報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