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金增 通訊員王永良) 居民用水計量收費以總表顯示的數字為準,還是以入戶分表記數為準?供水部門在計量核準用水數額時,是否應抄表入戶?日前,山東省滕州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水表跑冒滴漏卻讓用戶分攤費用引發的糾紛案,上述問題成了焦點。
去年12月初,家住滕州市一小區的趙進等7戶居民以該市城鄉供水中心(下稱供水中心)收取水費時,未采取抄表入戶的計量辦法,將因水表跑冒滴漏發生的費用讓用戶分攤為由,把對方告上法庭。訴狀中請求法院判令供水中心抄表入戶,返還額外收取的水費497.4元。
滕州市法院審理認為,城市居民與供水單位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有關自來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內容,應當是居民一戶一表,供水單位抄表入戶,居民根據自家水表顯示的實際用水計量交納水費。按照傳統的抄錄總表計量收費,由居民代收并平攤差額部分水費的方式,缺少法律依據,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據此判令,被告供水中心履行抄表入戶義務,按照原告趙進等居民家中室內水表顯示的數字計量收取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