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璧山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在開展國有資產專項保護活動中,通過調閱該區審計局審計報告發現,該區水利局下屬水利水庫管理中心可能存在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且在2018年度未足額收取水資源費的問題。隨即,該院干警走訪了該區水利水庫管理中心以及涉事取水單位,通過實地勘查、談話了解,發現審計報告反映情況屬實,璧山區水利局對轄區內部分取水單位收取水資源費主要依靠與取水單位達成的口頭協議,并沒有安裝取水計量設備,且區水利局對上述問題亦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璧山區檢察院認為,水資源費屬于國有資產。取水單位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行為已侵害國家利益,且其因轄區部分取水單位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勢必影響今后取水費的準確征收,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為切實維護國家利益,2019年8月,璧山區檢察院向該區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積極履行對轄區內水資源費的征收和取水單位安裝計量設施的監管職責,依法對未足額收取的水資源費予以追繳,并積極開展專項行動,對未安裝計量設施的取水單位進行全面的摸排、梳理,監督落實其安裝計量設施。
收到檢察建議后,璧山區水利局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研究,擬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該局對轄區內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6座水庫責令取水單位全部完成了計量設施采購及安裝調試工作。針對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該局采取發出催繳函、責令書面承諾等多種方式,追繳水資源費23萬元。對催繳后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某取水單位,璧山區水利局與璧山區檢察院溝通后,決定采取由該局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追繳。2019年12月,璧山區水利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2月30日,該取水單位將未足額繳納的71.9萬元水資源費全額繳納入財政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