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桃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沅江市水利局原局長胡經緯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經緯在2008年至2017年先后擔任沅江市泗湖山鎮黨委書記、沅江市水利局局長、沅江市民政局局長、沅江市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湖州承包經營、工程項目承包、水利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42.212萬元。
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其在擔任沅江市水利局局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夏順安在沅江市下塞湖違法大規模修建矮圍未依法進行制止、查處,并幫其違規開具“下塞湖矮圍不影響行洪”的不實證明,充當其違法犯罪的“保護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18年7月,被告人胡經緯到案后查獲其轉移藏匿的現金555.64萬元,經責令說明其財產來源情況,發現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326.4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經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間接通過親屬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工作嚴重不負責,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一人犯三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并進行了最終陳述。庭審從早上九點到下午四點持續七個小時后休庭,因該案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