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公開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馬重群被任命為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后,利用秦皇島首創市政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職務便利與施工方高某某口頭約定,由馬重群承攬水務工程交由高某某施工,雙方按照馬重群四、高某某六的比例對工程利潤進行分成。被告人馬重群先后為高某某承攬了26項水務工程,工程利潤共計1236.99萬元,被告人馬重群依照約定可以利潤分成的形式獲取好處費494.79萬元。
曾為被告人馬重群司機、秦皇島首創市政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的楊某某(另案處理),其借助與馬重群的密切關系,以掛靠建筑公司的方式與秦皇島首創市政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進行施工。被告人馬重群在得知楊某某收到工程利潤后,在明知楊某某為其保管的資金只有30萬元的情況下,要求楊某某向馬重群的特定關系人顧某某(另案處理)銀行賬戶打款80萬元。后因案發,被告人馬重群未能將80萬元取走,此錢款被公安機關扣押。
2010年至案發前,被告人馬重群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承攬與其任職公司所經營的水務工程同類的業務。經審計,被告人馬重群所承攬的涉案工程金額共計人民幣8330.05萬元,可獲取的非法利潤共計人民幣2380.32萬元。
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重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馬重群作為國有公司的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