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損壞水表 按前12個月均值算水量
《辦法》明確,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造成水表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推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根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及計費周期。
用戶可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供水單位應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居民住宅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水質
《辦法》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和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同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水質檢測,每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