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記者從物價部門獲悉,經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常委會研究同意,宜昌城區的污水處理費(不含夷陵區)標準進行了調整,從目前的0.4元/噸調整到0.8元/噸,新標準從2007年12月份(2008年1月份抄見水量)起開始執行。目前,宜昌市物價局針對調整后的征收對象、征收方式及優惠政策發出通知。
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后,凡在宜昌市城區規劃范圍內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污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擬建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經宜昌市環保部門審核認定,其污水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排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設施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征;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設施使用費。
污水處理費由宜昌市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對使用城市供水企業水源的,委托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對使用自備水源的,委托相關單位或部門征收。代征手續費為:由宜昌市自來水企業代征的,按代收總額的2%計提代征手續費,其他單位按代收總額的3%計提代征手續費。
對征收范圍內的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3元、離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