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根據通知,為切實提高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率,可在水費、煤氣費等收費中一并收取垃圾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標準不低于0.8元/噸
通知明確,2007年底,每個市、縣(區)必須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不低于0.8元/噸,有條件的市、縣(區)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2008年底,每個市、縣(區)要全面征收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必須達到9元/戶?月。
到2010年,每個市、縣及有建設任務的區都必須建成1座以上污水處理廠和1座以上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確保全省城市(含縣城)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均達到60%以上,其中福州、廈門、泉州市污水處理率達80%、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8%以上;其余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70%、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5%以上。
污水費征收不力不得參評衛生城
通知規定,將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列入效能建設、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衛生城市、園林城市、文明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內容。
未按年度目標完成污水、垃圾處理、費用征收任務及項目建設任務的,不得參加創建園林城市、文明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等活動的評選。
推動再生利用鼓勵企業投資
通知要求,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編寫污水再生利用專篇,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布局應統籌考慮污水再生利用于工業、景觀、綠化、市政等用水。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污水再生利用優惠政策,建立有利于再生水使用的成本補償與價格激勵機制,推動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市、縣(區)政府要從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門用于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以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示范工程建設。鼓勵實力強、信譽好、有基礎的環保企業投資建設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實行規模化經營。
垃圾處理費可與水費煤氣費并收
通知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足額繳納污水、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依托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對自備水企業用戶,由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核定污水排放量,通過協議方式征收污水處理費。
要積極探索各種有效的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切實提高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率,可在水費、煤氣費等收費中一并收取垃圾處理費,也可在現有環衛管理單位內部設立收費隊伍,或委托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