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草案)》被列為2018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項目,將提交7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截至6月15日,該條例草案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和建議。草案明確了供水用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人,凡患有痢疾、傷寒、甲肝等疾病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此外,水價調整將與水資源費聯動,并召開聽證會等。
供水用水設施維護明確責任人
老舊樓房共用用水設施,由誰管理維護?草案明確了各類供水用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人,其中公共供水設施由所在區域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居民共用用水設施,由共有產權人或接受共有產權人委托的單位負責。
責任人應按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管理、維護供水和用水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同時應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建立用戶二次供水儲水池的清洗、消毒檔案。居民共用用水設施中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所在區域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草案規定,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從業期間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水質問題嚴重可罰企業30萬元
針對供水企業,草案寫明,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用戶終端水等水質符合標準;同時應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確保供水管網、二次供水管網的壓力以及漏損率符合標準。水質、水壓等不符合標準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將被罰10萬至30萬元。
單位或個人發現用戶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或者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向供水、衛生部門或供水企業報告。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或者報告后立即處理,必要時在2小時內到現場核實,情況屬實的停止供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因供水企業的原因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特別提及,供水企業的工作人員因抄表、檢測、設施維護需要進入用戶住所時,應當向用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并說明目的、所需時間等情況,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逾期90天不交水費可停止供水
對于水價,草案規定,供水價格的調整與水資源費的調整實行聯動機制并按照用水類別和用途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定價或審核供水企業調價申請時,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通過網絡公開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合理制定價格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用戶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水費。繳費期限屆滿且經供水企業催告后逾期90日仍不繳納的,企業可停止提供供水服務。
草案規定,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取水、在公共供水設施上私接管線取水、改裝注冊水表等盜用供水行為,否則將補繳水費3倍至5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