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昆明日報 記者毛韻心 《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7日起正式施行。6日上午,省人大舉行《規定》新聞發布會,就《規定》所涉具體內容作專項發布并予以解讀。
以“杜絕增量、消化存量”為總目標的《規定》共計32條,以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和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結合當前云南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違法建筑突出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創新。
《規定》界定了違法建筑的涵義和適用范圍,明確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同時明確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依照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予以認定。
此外,《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置城鎮違法建筑。《規定》同時也嚴格貫徹國務院關于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對城鄉違法建筑應當拆除的情形、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以及可以補辦手續的情形等分別作出了規定,體現既依法處置,又以人為本、尊重歷史的要求。據介紹,目前我國已有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廣州市、深圳市出臺了查處違法建筑的地方性法規,此次云南省《規定》的出臺,充分汲取了上述省市的經驗,完善了對違法建筑的日常監管措施,明確提出施行巡查網格化管理,實現了相關部門、單位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進行監管,早發現、早處置、零容忍。《規定》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建筑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為積極組織各項查處工作開展,省住建廳還專設了查處業務及舉報電話:0871-64328424,公共郵箱:YNWFJZZL11@126.com,微信平臺:云南省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群。群眾可通過以上方式業務咨詢、舉報、查詢和監督處置情況。
以“杜絕增量、消化存量”為總目標的《規定》共計32條,以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和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結合當前云南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違法建筑突出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創新。
《規定》界定了違法建筑的涵義和適用范圍,明確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同時明確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依照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予以認定。
此外,《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置城鎮違法建筑。《規定》同時也嚴格貫徹國務院關于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對城鄉違法建筑應當拆除的情形、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以及可以補辦手續的情形等分別作出了規定,體現既依法處置,又以人為本、尊重歷史的要求。據介紹,目前我國已有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廣州市、深圳市出臺了查處違法建筑的地方性法規,此次云南省《規定》的出臺,充分汲取了上述省市的經驗,完善了對違法建筑的日常監管措施,明確提出施行巡查網格化管理,實現了相關部門、單位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進行監管,早發現、早處置、零容忍。《規定》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建筑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為積極組織各項查處工作開展,省住建廳還專設了查處業務及舉報電話:0871-64328424,公共郵箱:YNWFJZZL11@126.com,微信平臺:云南省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群。群眾可通過以上方式業務咨詢、舉報、查詢和監督處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