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省水利廳獲悉,《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規定》已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將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出現的新用水業態,將水利工程供水從以前的農業、非農業二類,劃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城鄉水廠和生態環境四類。農業用水首次推行定額管理、超用加價的水價制度。工業服務業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的水價制度,其中工業企業使用淘汰類和限制類生產設備的,實行再加價的水價制度。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分別由省、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
農業和生態環境用水價格依據供水生產成本和費用確定。其中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管護的農村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社會資金投資部分依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利潤確定。
工業服務業和城鄉水廠用水價格依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確定。
利用水庫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動用水庫死庫容供水。因抗旱確需動用的,供水價格依據用途按照同類水價的二倍確定。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