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農村供水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領導,保障水源保護、水質監測檢測、應急供水的財政投入,落實有關用地、用電、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將城鎮周邊農村供水納入城鎮供水系統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具備劃定水源保護區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
為確保用水安全,《辦法》規定,禁止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和農村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開展取土、采砂、打樁等作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污染物;從事畜禽養殖;擅自改造、遷移或者拆除農村集中供水設施。
農村供水應當優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顧畜禽飲水、庭院生產等用水。不得用于工業生產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已經實行農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夠全天候供水的地區,禁止新打自備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中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推行農村集中供水設施維修養護基金制度。
農村集中供水實行計量收費,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依法調整價格,如未予調整造成供水單位政策性虧損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貼。《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網